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许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件性质:刑事

指派单位: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郑向荣

基本案情

许某是一名外卖骑手。起诉书指控,2021年某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在莲湖区某小区门口,因送餐,与值班保安(受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殴打受害人张某某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受害人张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被告人许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报案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结论书、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另外附卷光碟2盘(案发时间段小区门口监控录像)。

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向荣作为本案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初步查阅案卷材料,发现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只有受害人询问笔录和被告人供述,再就是监控录像。而两人对事件过程的陈述有明显的不一致之处。例如,被告人供述中提到“对方拿着一把铁锹追出来,在小区门外追上我,并举起铁锹拍了我的肩膀一下,我伸手夺锹,并用拳头打了对方头部几拳。”而受害人询问笔录中却没有提及使用铁锹。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互殴造成的伤害案件中,受害人是否有持械攻击行为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性质。本案中,受害人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有效辩护的突破口。

通过会见被告人,向其详细了解了冲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并着重核对了“受害人持锹追打”这一事实情节。得到肯定回答后,辩护人判断本案很可能属于正当防卫。接下来的庭前准备时间里,辩护人把重点放在审阅附卷的2碟光盘上。

光盘上四段监控录像如实地记载了2021年某月某日凌晨1时左右本案案发的完整过程。辩护人一遍遍反复播放监控录像,从常速浏览到逐帧审看,结合案卷中其他证据材料,逐渐清晰地还原了事实真相,确信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犯罪。虽然被告人表示很后悔当时的冲动、愿意认罪认罚,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提出独立辩护意见。

为了充分论述辩护意见,辩护人截图打印了监控录像中记载案件发生发展过程的关键瞬间,从口角争执到打斗在一起、直至被害人起身拾起铁锹返回大门的全过程,作为辩方证据提交法庭,用以向法庭证明以下事实:1、二人的冲突明显地分为两个阶段——小区大门里和大门外。大门里的争吵阶段以被告人踢倒被害人迅速跑出大门结束;大门外的打斗阶段以被害人持锹追到、举锹挥打被告人开始。2、在大门里主要是口角争执,唯一的肢体冲突是被告人踢了被害人一脚将其踢倒,这一脚不足以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伤害后果。因此,在大门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肢体冲突发生在大门外,被害人的身体伤害发生在大门外。而大门外的肢体冲突是由于被害人持械追出并攻击被告人所引起,是被告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对其本人的不法侵害,采取的还击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庭上,辩护人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殴斗”,“对于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的规定进行论证,收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辩护意见得到法官的重视并部分采纳,认定了被害人存在过错,在量刑时给予了酌减。

案件点评

辩护人紧紧围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法基本原则,通过细致的证据分析,充分还原了案件发生过程,向法庭展现了可能被忽略的案件事实,即被害人持械攻击、被告人制止不法侵害而还击。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收到较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