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刑事
指派单位: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 王晶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于某在西安市莲湖区某小区注册成立西安市莲湖区A书画院(以下简称A书画院),经营范围:字画、玉石、工艺品、文化用品销售。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业务员,按照于某的安排对外宣称A书画院做银行汇票业务,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高投资及高利率进行揽存。2015年1月31日,于某在出借资金无法收回,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将A书画院交由徐某继续经营。徐某接手A书画院后,继续使用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业务员以A书画院为平台,开展投资B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经营权投资及办理原始股认购。经陕西西安康盛司法会计鉴定所审计,A书画院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共计67人,报案吸收投资款金额累计18629750元,已返还金额共计3887406元,实际损失为14742344元,投资凭证总金额18313275元,差异316475元。2021年8月13日,陕西西安康盛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情况说明,仅2015年张某某提成奖金共计50067.5元,王某某提成奖金共计24925元,高某某提成奖金共计247945元。
上述案件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18629750元为由,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因被告人王某某未委托辩护律师,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故致函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为王某某指派律师出庭辩护。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王晶律师为作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律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莲湖法院找承办法官阅卷,经过认真仔细阅卷,发现被告人、证人、受害人的部分供述相互矛盾,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及金额事实不清,另王某某可能存在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后去会见被告人王某某,并就关键问题予以核实,另获悉,王某某本人也在A书画院投资156万元,王某某也系受害人。承办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被告人王某某沟通辩护策略,最终确定方案如下:
承办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及金额持有异议,且被告人还有减轻或从轻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首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无组织及策划行为,仅系一般工作人员,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故被告人不应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18629750元承担责任,也不应对转单的数额及被告人自己投入的本金承担责任,被告人仅对其吸收的人数及金额承担责任。其次、被告人王某某经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再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配偶共向A书画院支付投资款156万元至今未收回,其也系本案的受害人,故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最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受教育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2021年12月8日,该案在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承办人对全案证据进行质证,并就案件争议焦点王某某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及金额进行辩论,公诉人对王某某的量刑建议为3年又6个月至4年又6个月。2022年4月8日,莲湖法院对该案做出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该案中属于从犯,非法吸收人数1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298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点评】
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高发、频发,数额动辄千万乃至上亿,广大人民的财产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同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锒铛入狱的嫌疑人也不在少数,但大部分的嫌疑人仅为普通的业务员,并非犯罪的策划者与组织者,因此从嫌疑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结合其非法吸收的金额及人数,寻找辩点,能帮助嫌疑人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本案起诉书中认定王某某系主犯,非法吸收公众人数67人,非法吸收公众金额18629750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三年又六个月至四年又六个月。承办人经过庭审、质证及辩论,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系从犯,非法吸收人数1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298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最终,王某某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也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被告人及家属对此结果也比较满意。最后也提醒广大群众:要谨慎理性选择投资渠道,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准确识别夸大宣传的伎俩,拒绝高利诱惑,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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