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民事
指派单位: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陕西领胜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陕西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姗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日上午7时许,杨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沿星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梨园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李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西安大兴医院进行急救,医院诊断为:车祸伤,创伤性颅脑损伤等。2021年9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曾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与杨某多次协商,均未果。万般无奈之下,李某来到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在审核李某资料后,当即受理了李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陕西领胜律师事务所刘姗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刘律师收到指派后,立即联系李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询问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车辆投保情况,最终确定杨某所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系第三人西安某公司所有,该车辆也在西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般机动车都会购买有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谓“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可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则由当事人之间按过错比例分担。基于该条法律规定,承办律师向李某阐明本次诉讼需要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在确定被告范围后,承办律师向李某阐释关于杨某、西安某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向其赔偿的相关项目,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应赔付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赔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通过李某提供的病历资料及缴费记录、误工损失证明、因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票据、电动车财产损失证明等资料,结合李某的损失情况,承办律师在确定可赔偿项目及数额后,为李某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告知其需另行前往交警大队获取杨某的身份信息及保单信息,以及接下来需补充准备的一些证据资料。
在取得被告信息及相关证据资料后,承办律师携带《民事起诉状》、委托代理手续及证据材料前往莲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当天办理完毕立案手续,将立案的情况告知了李某。而后,在等待法院开庭的过程中,承办律师陆续将已准备好的证据资料整理分类,编写了证据目录,并根据梳理好的证据资料预先准备律师代理思路。在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李某,询问其是否一同前往开庭,以及开庭需携带的原件资料。2022年4月7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当日,承办律师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以促成调解,同时向法官阐明各项主张所依据的此材料及法律依据。最终,在承办律师的积极主张下,法院对李某提供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2022年4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西安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李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近7000元,案件受理费由杨某承担。判决作出后,承办律师立即联系李某告知案件处理结果,李某表示对判决结果十分认可,承办律师提醒其接下来若被告方不上诉判决即生效,随后需关注对方付款情况即可。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
【案件点评】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更是屡见不鲜,交通与我们每一个人戚戚相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也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案件,看似简单,但内里却有不少的专业知识。本案中,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及杨某本人对公安部门的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对受害者的伤情和治疗情况也没有异议,医疗费的支出也有相关票据。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计算方面,而李某的病历资料中对诊疗休养时间做了说明,这对计算护理费、营养费等都提供了事实依据。此外,李某提供的误工证明也对计算误工费提供了证据支撑。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标的额较小,承办律师着重从彻底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在整个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注重和法官沟通,重视运用法理和情理说服当事人,为本案的处理争取了好的结果,同时也向当事人灌输了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知识,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其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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