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寇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件性质:刑事

指派单位: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刘恒

基本案情

被告人寇某在网络兼职群中看到有人收购银行卡,便与收购人取得联系,双方通过微信谈好收购价格,确认对方只是用于网络刷卡后,寇某便去就近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三张一类银行卡。2020年9月,寇某在西安市未央区龙首源地铁口将自己名下的卡三张银行卡交付给收购人,并按照收购人的要求绑定了手机卡,共获得赃款900元。之后,公安机关通过反诈平台查询到寇某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13360218225030xxx)用于诈骗活动,该卡交易结算金额共计4752951元,并对寇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提起了审查起诉。

援助律师接到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到莲湖区人民法院进行阅卷。通过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寇某了解到,寇某缺乏社会经验,轻信购卡人的承诺,认为自己出售的银行卡只是用于网络刷单,并不会用于犯罪才出售银行卡的。此外,还了解到寇某并无犯罪前科,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诚恳的悔罪表现,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并不大。故辩护人对其做了罪轻辩护,认为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0年11月10日,该案在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因寇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诚恳的悔罪表现。鉴于以上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2020年11月12日,莲湖区人民法院对于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寇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为被诈骗而导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所以,在生活中我们应当时刻注意1.不要轻贪小便宜而吃大亏,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2.及时举报,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3.保持警惕,远离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本案中寇某就是因为缺乏社会经验,轻信他人承诺,贪图小利才走上犯罪道路,使社会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同时,也使得自己触犯刑法,造成了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