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宝红老刘家泡馍管店内网上超范围经营案
莲市监不罚〔2021〕129号

莲市监不罚〔2021〕129号

当事人:西安市莲湖区宝红老刘家泡馍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104MA6TQRYL8D

住所(住址):西安市莲湖区大莲花池街5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宝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104********1619

联系电话:139****211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大莲花池街57号

2021年5月14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清真宝红老刘家泡馍,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而其在美团外卖平台售卖冷食类制品:凉拌菜。2021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前往西安市莲湖区宝红老刘家泡馍馆对此举报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店内有员工3人,正在从事餐饮的经营活动,现场摆放有凉菜放置柜台,柜台内放置的凉菜有黄瓜、西兰花、洋葱、豆腐皮、豆角等10种凉菜。执法人员现场做出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询问通知书。2021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对西安市莲湖区宝红老刘家泡馍馆负责人刘宝红进行了调查询问。

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以及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在该案件中,执法人员认定西安市莲湖区宝红老刘家泡馍馆在店内及网上超范围经营售卖凉菜。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西安市莲湖区宝红老刘家泡馍馆现场制售凉菜。

2.询问笔录,证明该店制售凉菜。

3.举报人提供的购买凭证及购买清单 ,证明该店在网上销售凉菜。

4.执法人员美团网取证照片。证明该店在网上销售凉菜。

2021年8月30日,执法人员李**、罗**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至西安市莲湖区宝红老刘家泡馍馆负责人刘宝红,并且已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西安市莲湖区宝红老刘家泡馍馆负责人刘宝红表示已收到,当场未提出异议。

西安市莲湖区宝红老刘家泡馍馆在其店内及美团网进行凉菜售卖,属于超范围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在该案件中,鉴于西安市莲湖区宝红老刘家泡馍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西安市莲湖区宝红老刘家泡馍馆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西安市莲湖区宝红老刘家泡馍馆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店内及网络凉菜的售卖行为;

2.批评教育;

3.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