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西安市莲湖区黎茗元宵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莲市监罚字〔2021〕45号

当事人:黎明(西安市莲湖区黎茗元宵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104MA6W35648N

住所(住址):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168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黎明 女,汉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104******215124

联系电话:189******56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16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2月19日,我局收到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XASP20210551),根据上述《检验报告》(No:XASP2021055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材料显示:黎明(西安市莲湖区黎茗元宵店)经营的“元宵(花生味)”(生产日期为:2021年01月22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黎明(西安市莲湖区黎茗元宵店)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XASP20210551)。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莲市监食责改〔2021〕1103001号),要求你店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的经营活动,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并对出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进行排查。你店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台账记录等资料。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莲市监食〔2021〕1103001号),要求7日内提供元宵(花生味)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台账记录、检验报告。2021年2月22日,你店经营者黎明来到我局递交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台账记录等资料。

2021年4月13日,对你店经营者黎明进行了询问调查,黎明对你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1月22日的元宵(花生味)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情况予以认可。黎明提供了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黎明身份证复印件;2、黎明(西安市莲湖区黎茗元宵店)整改报告1份;3、黎明(西安市莲湖区黎茗元宵店)召回公告1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

黎明(西安市莲湖区黎茗元宵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经办案人员核对,以上材料均符合要求,与你店经营情况一致。黎明(西安市莲湖区黎茗元宵店)经营的“元宵(花生味)”(生产日期为:2021年01月22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3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27-2016(第一法))。

经查,黎明(西安市莲湖区黎茗元宵店)生产日期为2021年01月22日的“元宵(花生味)”共制售8斤。其原料是从胡家庙粮油市场购进的,不能提供索证索票。案发后你店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启动了召回程序,召回数为0。

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56元,违法所得为256元。详细计算过程如下: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金额统计表

食 品 名 称

价格(元/斤)

数量(斤)

货值金额(元)

违法所得(元)

成本价

售价

制作

销售

元宵(花生味)

生产日期为:2021年01月22日

30

32

8

8

256

256

合计



256

256

256

256

注:货值金额=售价×购进数量;违法所得=售价×销售数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XASP2021055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 ;

2、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1年2月19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2021年4月13日),证明当事人在何时、何地、违法经营食品的具体表现;与证据一相互印证;

3、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黎明身份证复印件;

4、黎明(西安市莲湖区黎茗元宵店)整改报告1份;

5、黎明(西安市莲湖区黎茗元宵店)召回公告1份。

案件性质:

黎明(西安市莲湖区黎茗元宵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于你店属于小餐饮,取得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你店在经营元宵(花生味)时,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伍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衡量,可以适用从轻处罚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伍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目前也没有发现其经营的元宵(花生味)对人身、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结合案情综合衡量,对你店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256元;

2、罚款6000元;

罚没款合计625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西稍门支行或西大街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要求,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