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农民工张某将一面印有“依法为民解难事,法律援助暖人心”的锦旗送到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谈起这条艰辛维权之路,张某心感疲惫:“这一年,从取证到申请仲裁立案,这条维权路走下来真不容易,多亏了法援中心法律工作者的帮忙。”
33岁的张某是陕北人,2015年8 月经面试进入国内知名电梯公司西安分公司从事维保支持工作。2020 年7月 22 日,该公司由于资金问题,实施经济性裁员,领导层单方面口头通知正在工作中的张某违反公司制度,要强行终止劳动关系。沟通中企业负责人多次出言不逊,感到被羞辱的张某气愤之下拎包出走,双方不欢而散。
张某在该公司工作的6年间,起初人事关系及工资发放都是由总公司管理,自2017年8月后,工资社保缴纳事项均交由西安分公司执行。而张某入职起至2017年6月30日拖缴的22个月的社保,公司始终没有补缴。被迫离职后,张某多次联系公司要求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补缴各项社保,但总公司以与张某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为由,不予理会;西安分公司则称张某为擅自脱岗,未办理工作交接,拒不支付。
万般无奈之下,2020年8月11日张某向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驻区人社局工作站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按程序指派经验丰富的承办人员马李龙为其提供法援,帮其申请劳动仲裁,收集相应证据。期间多次与对方企业调解协商但始终无果,2021 年4 月29日经过区劳动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该公司赔偿张某赔偿金38675元。
案件解析
律师分析说,此案件维权的最大的难点在于劳动关系的确定,这种时候要依据劳动关系三要素来判断:第一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明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次,该公司提出张某违反制度,这需要企业方拿出证据,同时还要考量该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合理。马李龙指出,“本案中,公司无法举证张某具体违犯那一条制度,且张某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企业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只是口头通知,并且出现谩骂、强迫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申请人双倍经济补偿,并按规定补齐张某的社会保险。”
该公司拖缴张某社保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额,依据《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律师提示
近一年来,受到疫情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上升趋势,其中在培训机构、酒店餐饮行业出现了较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社保拖缴等问题。
当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时,切莫慌乱,一定要向企业索要《解除劳动关系通 知书》,这将是维权的一项重要依据。遇到不愿出具任何东西,强制解除关系的企业,劳动者可以采取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或者找其他员工作证解除事件的发生。尽快前往劳动仲裁申请立案。
此外,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看到合同中出现“按要求履行公司规章制度”“遵守员工手册”等相关条文时,一定要向单位提出查看该制度、索要《员工手册》,并逐条阅读,明确其中条文要求,需铭记企业任何规章制度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明显相悖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