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件,莲湖区法院两件案件入选。

规避执行 刑事追究责难逃
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王某系陕西秦浩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秦浩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拖欠陕西文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文港公司)货款,被文港公司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日,莲湖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秦浩公司偿还文港公司货款1188045.75元及资金占用费887600元,如秦浩公司有一期未足额按时偿还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文港公司就剩余款项全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秦浩公司未按上述日期支付文港公司货款,从2017年6月1日起,秦浩公司按照年利率24%向文港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王某与秦浩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于当日送达。
秦浩公司及王某没有按照调解书的内容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文港公司货款20万元。2017年7月3日,文港公司申请莲湖法院强制执行。莲湖法院于7月4日立案,7月6日,莲湖法院以EMS邮寄方式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于7月13日到莲湖法院处理执行事宜。7月11日,王某将其名下一辆牌号为陕AWY717奥迪牌Q5小型越野客车以20万元价格过户至其姐姐王某某名下。
2017年7月14日,莲湖法院做出执行裁定:查封、锁定、扣押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车号为陕AWY717车辆。因王某已将该车过户至他人名下,导致执行裁定书内容无法执行。王某一直逃避执行,上述文书均未送达王某。
2018年7月31日,莲湖法院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秦浩公司2018年8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于同年11月9日被抓获。
王某对莲湖法院的调解书至今没有履行任何义务。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以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
该案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确定为第147号参阅案例,供全省法院审理执行类似案件时参考。
民事纠纷,调解结案期共赢
拒不履责,刑事裁判保执行
本案裁判认为人民法院所作生效调解书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生效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裁定书,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由于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司法白条” 问题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司法权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裁判明确人民法院调解书从送达生效之日即具有强制执行力,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不应以为执行生效调解书而制作的执行裁定为先决条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拒执起算日期,应当从调解书最后送达之日起计算,体现了人民法院捍卫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与担当。
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机电产品购销合同》,购买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499万元的两台电力变压器,合同约定了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
后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货123天。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请求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货事实及逾期时间,依法判决: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134.91万元。
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中小投资群体严格秉持公正公平上下合力打造法治营商环境
“每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宗旨和目标。
本案中,原告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属于河南省的小微企业,而被告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则是陕西省企业。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向西安法院提起诉讼,西安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依法裁判,司法公正的天平绝不因被告属于本地区企业而有所倾斜,法院既保护市场平等主体的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对国有企业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具有警示教育和价值引导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尊重市场规则和契约行为。
本案彰显了全市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做好对待民营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是促进民营企业投融资环境持续优化、保护中小投资者、优化西安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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