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朱建波(西安市莲湖区湘遇蜀园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04MAB0L4MY01
住所:西安市莲湖区立新街30号
经营者:朱建波
身份证号码:612324******0038
根据群众投诉,当事人朱建波未履行控制吸烟义务一案,本局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21年2月23日西安市莲湖区湘遇蜀园餐饮店内出现2名就餐人员吸烟的情况,当事人并未进行主动劝阻,在其经营场所未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西安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12345转字第2021022301011018号)》、《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规定。
根据《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1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西莲)食药监烟罚告〔20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西稍门支行或西大街支行各网点(收款人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142601012001487,开户银行:农行昆明路支行营业室)。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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