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市监价罚〔 2021 〕1号
当事人:西安广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101045784019942
经营场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1号亿润温泉假日酒店一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文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2922********0565
联系电话: 18*****2888
联系地址:同上
2021年1月6日,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广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部分商品(包括倍尔康非接触式红外体温计、乐普红外额温计、欧施洁84消毒液、欧洁消毒酒精、碘伏和酒精灭菌湿巾)无价签,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经查,该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期间,未销售上述商品,故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我局于 2021年1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冯凯、刘小丹为办案人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1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和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于远远的《询问调查笔录》;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和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商品数量较多,且属于新冠疫情防控所需的消毒和测温商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西安西稍门支行、昆明路支行或西大街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或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