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日,西关街道锦园社区居民张先生(化名)焦急地找到社区求助。原来,因张先生与前妻王女士(化名)的家庭矛盾,导致王女士不让自己的孩子到校上课,学校已经开课两天了,张先生非常着急,希望社区能够介入调解,帮助孩子早日返校。
得知情况后,社区“法律明白人”陈嫦主任进行了深入走访了解,张某和前妻王某因家庭矛盾和性格不合等原因已于两年前办理离婚,女方拥有儿子抚养权,男方为了保障孩子顺利完成小学教育,将小区的房子给他们母子借住到小学毕业。由于女方一直在家照顾孩子没有工作及收入来源,仅靠男方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维持母子俩的生活。开学报名时,女方声称自己负担不起小学的学费不让孩子上学了,男方为了保证孩子顺利入学已自愿给孩子报名,但男女双方因后期孩子的教育等问题沟通不下,导致孩子迟迟不能入学。
摸清问题的根源所在,社区“法律明白人”陈嫦主任就相关问题协同社区法律顾问进行上门调解。陈主任化身普法宣传员,向王女士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适时举例说明,明确父母法律责任,劝其放下家事纷争执念,理性对待孩子教育问题;从过来人的角度,劝其遵循“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亘古不变的道理,多为儿子长远着想,让儿子健康快乐成长。最终,通过陈主任“疏导+关爱+调解”的方式,张先生和王女士协商一致,达成了妥善解决孩子今后学费、生活费、医疗保障、违约责任等相关意见,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9月5日,陈主任来到孩子学校,看到孩子已正常上学,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受教育是孩子的正当权利,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此次调解中,社区“法律明白人”陈嫦主任化身群众身边的政策法律“宣传员”、法律服务“引导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将自己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帮助学龄儿童正常入学,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奠定了扎实基础。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 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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