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二:西安莲湖华中医院伪造病历资料案
2023年4月24日,患者王某楠投诉反映西安莲湖华中医院涉嫌违规诊疗,卫生监督员立刻同区卫健局医政科、法监科相关工作人员前往西安莲湖华中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
1.患者王某楠提供其门诊病历、收费票据以及西安莲湖华中医院门诊特殊治疗同意书,门诊病历医师签名处为徐某龙。患者现场指出为其进行诊疗活动医师不是徐某龙,查看该院监控录像,患者王某楠指认视频中身着白大褂的年轻男子是为其进行诊疗活动的人员,经确认其名为王某林。徐某龙述其在患者家属的要求下为患者书写了门诊病历,并且未开具处方实施了胸腺五肽注射。
2.该院二楼设置有检验科,检验科内设置有血细胞分析仪、尿液分析仪、高速离心机、生化分析仪,未见用于单纯性疱疹、人乳头瘤病毒(HPV-DNA)定量检测设备及试剂,在该院发现患者秦某娟、张某强、贾某婧、彭某科、孟某、张某棉、李某、姬某同、刘某晨、连某媛、陈某红等患者的单纯性疱疹、人乳头瘤病毒(HPV-DNA)定量检测84份报告单,报告单上显示报告单位为:西安莲湖华中医院。该院负责人章某春提供西安莲湖华中医院与西安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检验协议,委托期限: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不能提供西安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向该院出具的检测结果或报告单。该院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诊疗科目为:内科、外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2023年4月27日、5月8日、5月9日,卫生监督员分别对负责人章某春、护士杨某、投诉人指认人员王某林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护士杨某再次确认王某楠在西安莲湖华中医院外科就诊事实,章某春确认2023年4月24日监控视频中投诉人就诊期间医师徐某龙在该时间段未进入过患者就诊的外科诊室,并对视频中人物进行核对确认。投诉人指认人员王某林述其2023年4月24日上午身着白大褂进入该院二楼外科诊室并对视频中人物进行核对确认。医师徐某龙对视频中人物进行核对确认。检验员周某芳述该院没有可开展人乳头瘤病毒(HPV-DNA)定量检测试剂、设备,其没有为患者开展单纯性疱疹、人乳头瘤病毒(HPV-DNA)定量检测,未出具过检验报告单。2023年5月6日、8日、9日、10日再次对章某春、王某林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徐某龙、章某春、王某林确认监控视频中人物出现时间节点及任务信息。
2023年5月30日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在西安市未央区卫生监督所的配合下前往西安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调取该院送检记录显示2022年7月至9月间该院送检11份病理标本,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30日未向西安金域医学检验所送检任何标本。
经调查核实:
1.该公司医院监控视频中08:15:20至09:32:15时间段只有护士杨杰、身着白大褂王某林、投诉人王某楠及其他几位患者出入西安莲湖华中医院二楼外科诊室,医师徐某龙在该时间段未进入过患者就诊的外科诊室。徐某龙未接触患者王某楠给患者出具门诊病历、检验单、西安莲湖华中医院门诊特殊治疗同意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检验科无可开展人乳头瘤病毒(HPV-DNA)定量检测试剂、设备为秦某娟、张某强、贾某婧、彭某科、孟某、张某棉、李某、姬某同、刘某晨、连某媛、陈某红等患者伪造单纯性疱疹、人乳头瘤病毒(HPV-DNA)定量检测报告单84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给与警告、罚款人民币22000元整、暂停外科执业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
3.该公司医院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人员王某林从事医学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与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合并给与警告、罚款人民币32000元整、暂停外科执业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王某林非医师行医案
2023年4月24日,患者王某楠投诉反映西安莲湖华中医院涉嫌违规诊疗,卫生监督员立刻同区卫健局医政科、法监科相关工作人员前往西安莲湖华中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患者王某楠提供其门诊病历、收费票据以及西安莲湖华中医院门诊特殊治疗同意书,门诊病历医师签名处为徐某龙。患者现场指出为其进行诊疗活动医师不是徐某龙,查看该院监控录像,患者王某楠指认视频中身着白大褂的年轻男子是为其进行诊疗活动的人员,经确认其名为王某林。2023年4月27日、5月8日、5月9日,卫生监督员分别对负责人章某春、护士杨某、投诉人指认人员王某林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护士杨某再次确认王某楠在西安莲湖华中医院外科就诊事实,章某春确认2023年4月24日监控视频中投诉人就诊期间医师徐某龙在该时间段未进入过患者就诊的外科诊室,并对视频中人物进行核对确认。投诉人指认人员王某林述其2023年4月24日上午身着白大褂进入该院二楼外科诊室并对视频中人物进行核对确认。医师徐某龙对视频中人物进行核对确认。
经调查核实:
西安莲湖华中医院监控视频记录患者王某楠就诊时间段内只有身着白大褂王某林出入外科诊室,医师徐某龙在患者王某楠就诊时间段内未进入过该院二楼外科诊室。王某林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诊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徐某龙未经亲自诊断、调查,签署诊断、治疗等证明文件案
2023年4月24日,患者王某楠投诉反映西安莲湖华中医院涉嫌违规诊疗,卫生监督员立刻同区卫健局医政科、法监科相关工作人员前往西安莲湖华中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
患者王某楠提供其门诊病历、收费票据以及西安莲湖华中医院门诊特殊治疗同意书,门诊病历医师签名处为徐某龙。患者现场指出为其进行诊疗活动医师不是徐某龙,查看该院监控录像,患者王某楠指认视频中身着白大褂的年轻男子是为其进行诊疗活动的人员,经确认其名为王某林。患者王某楠联系家属后将该院行为反映给莲湖区卫生健康局同时患者家属前往该院,现场徐某龙自认其为王某楠开展的诊疗活动。在患者家属的要求下该院徐某龙医师为患者书写了门诊病历。徐某龙述其未给患者开具胸腺五肽处方实施了胸腺五肽注射。
经调查核实:
西安莲湖华中医院监控视频记录患者王某楠就诊时间段内只有身着白大褂王某林出入外科诊室,医师徐某龙在患者王某楠就诊时间段内未进入过该院二楼外科诊室。在患者投诉患者家属到达医院后为患者出具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5月5日西安莲湖华中医院退还投诉人医疗费用及一次性经济补偿共计7160元,因次对于违法所得的1790元不予没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西安莲湖大秦西部医院有限公司伪造检验报告单案
2023年6月21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接区卫健局转办关于西安莲湖大秦西部医院诱导患者就医、坐诊医师无资质的投诉,2023年6月25日,卫生监督员前往西安莲湖大秦西部医院处理投诉时发现:皮肤科诊室内发现的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6月19日38张该院为王某运、师某宇、沈某、郝某毅、王某等患者出具的检验报告单,检验项目:HPV-DNA检测,检测方法:实时荧光PCR法,申请医生陶某铭,检验者:冯某某。卫生监督员现场对冯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拍摄现场照片同时对38张HPV-DNA检测报告单进行证保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莲卫医证保决〔2023〕13号。2023年6月26日卫生监督员对该院法人黄某荣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西安莲湖大秦西部医院无可用于HPV-DNA检测的设备及试剂耗材为患者出具38张HPV-DNA检测报告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陕西双博中医肝肾病医院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在证》案
2023年7月10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陕西双博中医肝肾病医院监督检查,发现:陕西双博中医肝肾病医院持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现场检查该院一楼口腔科,其放射工作人员刘某能够提供《陕西省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签发日期为2021-10-06)、不能提供《放射工作人员证》。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拍摄照片。2023年7月11日,该院授权委托人医务科主任张某燕及放射工作人员刘某到场接受调查,卫生监督员分别对刘某以及张某燕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陕西双博中医肝肾病医院未给放射工作人员刘某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于2021年6月开始安排其从事口腔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陕西仁美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莲湖龙首原站医疗美容诊所未按规定实施美容主诊医师负责制使用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独立为顾客开展医学美容活动案
2023年3月13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接群众投诉陕西仁美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莲湖龙首原站医疗美容诊所医生资质问题、病历资料不规范一事,立即赶往该诊所进行调查,卫生监督员现场调取投诉人王某某(投诉用名“王某花”,性别女)的病历资料,了解到王某某于2023年2月2日、2月25日在该诊所就诊,进行医疗美容项目玻尿酸注射,接诊医生为任某某。现场查看王某某2023年2月2日、2月25日微整注射病历资料,发现病历中治疗项目均未填写、就医者签字处未有王某某签字,医生签字处为任某某;透明质酸注射知情同意书、玻尿酸术后注意事项未有王某某签字,有注射医生任某某的签字。2月25日复诊记录显示王某某进行了注射玻璃酸酶溶解处理,现场未见其注射用玻璃酸酶(倍宜宁)药品处方。现场任某某在场,提供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电子证照,执业类别临床,执业范围外科专业,任职资格为医师,注册机构陕西仁美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莲湖龙首原站医疗美容诊所,注册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任某某首次注册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注册机构为西安艺星医疗美容医院。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医学检验科。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拍摄照片并提取证照及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
2023年3月16日、3月20日卫生监督员分别对投诉人王某某、医师任某某及该诊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该诊所提供了为王某某使用的注射用玻璃酸酶处方。2023年3月28日该诊所提供了医疗质量管理及病历管理等相关制度。经调查,医师任某某未具备主诊医师资格独立为顾客王某某进行玻尿酸注射,在实施注射过程中发生面颊出血,任某某未开具处方为王某某使用地塞米松处方药。医师任某某称口头向顾客王某某告知了病情、医疗措施及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等情况并经本人同意后实施了注射,但无相应证据证实,且无患者的明确知情同意。
根据以上事实,陕西仁美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莲湖龙首原站医疗美容诊所:
1.未按规定实施美容主诊医师负责制,使用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任某某,独立为顾客王某某进行玻尿酸(透明质酸)注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为顾客实施治疗未按规定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取得明确同意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医师任某某未开具处方为顾客使用处方药、填写的透明质酸注射知情同意书、玻尿酸术后注意事项无顾客签字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行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医师任某某另案查处。
2023年6月2日,向陕西仁美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莲湖龙首原站医疗美容诊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于2022年6月5日自觉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十八:西安零距离健身有限公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根据2023年西安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所对辖区游泳池场所进行水质监测要求,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西安圆方环境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日对西安零距离健身有限公司自强西路分公司泳池水质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泳池东南角和泳池西北角的尿素、游离性余氯、菌落总数,浸脚池东侧和浸脚池西侧的游离性余氯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我局已于2023年7月7日对该公司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2日该公司缴纳了罚款。
2023年7月8日,西安圆方环境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对该公司泳池水质进行复测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泳池西北角的游离性余氯和泳池东南角的尿素、游离性余氯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我局告知该公司被委托人刘某影立即整改,并尽快自行联系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水质检测,来我单位处理此事,我局多次电话联系刘某影,但她一直未来我单位处理此事。
2023年7月29日,西安圆方环境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对该公司泳池水质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泳池西北角和泳池东南角的尿素、游离性余氯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该公司变更被委托人为闫某某。针对上述情况卫生监督员于2023年8月16日对闫凡凡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过调查核实,该公司自2023年7月7日首次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造成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序号:404,违法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九:西安笑容灿烂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未将过期医疗器械和药品进行更换案
2023年4月23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对西安笑容灿烂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莲湖西大街口腔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门诊部诊室3可移动式急救车抽屉内存放的可调式吸氧管生产批号:20210402有效期20230407;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生产日期:20200503失效日期20220502,可移动式急救车旁放置医用氧气,氧气瓶身贴有《医用氧气合格证明》显示生产日期20211108,有效期12个月。该门诊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拍摄现场照片。2023年4月25日,卫生监督员对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杨某豪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该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对过期氧气、可调式吸氧管、一次性使用鼻氧管进行更换
经查,西安笑容灿烂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未将过期医疗器械和药品进行更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西安康达口腔医疗有限责任公司莲湖南小巷口腔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案
2023年8月16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西安康达口腔医疗有限责任公司莲湖南小巷口腔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部分已消毒灭菌的牙挺、拔牙钳、极速手机等器械的纸塑包装袋外未标注消毒日期、失效日期、器械名称、消毒者等信息。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同时拍照取证。2023年9月1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诊所负责人樊某秋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该诊所部分已消毒灭菌的口腔器械的纸塑包装袋外未标注消毒日期、失效日期、器械名称、消毒者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6.6.4.a),《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50、违反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