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消毒产品案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案情介绍:
因西安莲湖某幼儿园幼儿出现身体不适症状,2023年02月16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前往该幼儿园监督检查发现:该园小一班、小二班、小三班各班保育员正在使用的衡洁牌84消毒液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1月6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5日,瓶身注明开启日期分别为2023年2月13日、2023年2月14日。现场未见其他有效消毒剂,现场对小一班保育老师江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现场拍照取证。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
经调查发现,该幼儿园涉嫌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未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报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
该幼儿园使用过期消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4,违法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是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在卫生监督员检查中发现正在使用的84消毒液有效期为2023年1月5日,明显已经过期,后期在对保育老师的询问中也证实这一点,因此,该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二是法律适用精准。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消毒产品,以往都是使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来制定的。本案查出的超过有效期的消毒剂,是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达不到消毒效果,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就不能防止传染病发生、流行,这就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因此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进行惩处。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三)项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五)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温馨提示:
84消毒液是一种以次氯酸钠为主要成分的含氯消毒剂,广泛应用于学校等场所物体表面和环境的消毒,存放时间太长会导致有效氯含量下降从而影响消毒效果。广大学校应规范校园内消毒剂的管理,建立台账,记录进货信息、领用信息及产品的有效期,采购时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定期开展自查,尤其是要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购的消毒剂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及时清理过期产品,对浓度配比、使用注意事项进行培训,保障校园内消毒的规范开展。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