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3年典型案例十

以案释法(十)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法条链接: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罚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案情介绍:

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接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的群众投诉称,莲湖区明觉巷某酒店卫生差。2023年2月8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经调查,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名称为西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地址为莲湖区南小巷***,发证日期为2021年7月13,该单位不能提供《卫生许可证》正在开展住宿经营活动。针对上述情况监督员下达了《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2023年2月13日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孙某来我单位接受调查,卫生监督员为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自2023年1月20日开始营业至今。

处理结果:

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第一分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违法主体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在该起案件中,行政处罚的主体为该酒店总公司。

2.违法事实的认定:

本案的事实认定并不复杂,确认违法主体存在无证经营行为即可,即“无证”和“经营”行为均存在。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但不能提供《卫生许可证》却正在开展住宿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明确。

3.该案是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主要源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通过此案的办理,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律法规认识,使其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法律延伸: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温馨提示;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擅自营业,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