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3年典型案例七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容器案

法条链接: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罚则:《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11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西安莲湖某口腔诊所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诊所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诊室内医疗废物收集桶旁纸箱内放置使用过的一次性口腔器械(探针、镊子、口镜)未套黄色医疗废物袋,纸箱敞开放置未密闭。该诊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拍摄现场照片。2023年4月14日,卫生监督员对该诊所护士长闫某进行询问,制作《讯问笔录》。

经核实,该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

该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

卫生监督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诊室内医疗废物收集桶旁纸箱内放置使用过的一次性口腔器械(探针、镊子、口镜)未套黄色医疗废物袋,纸箱敞开放置未密闭。该诊所违法事实认定成立。

该诊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序号:85,违反类型:轻微)的规定,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得当。

法律延伸:

1.“利器盒达到3/4满时,应当封闭严密,按流程运送、贮存”,还要继续执行“日产日清”“使用时间不超过48小时”等规定吗?

答:需要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六条规定,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因此,医院各科室利器盒应按实际需求使用,每天进行交接,而且在医疗废物暂存间贮存时间不超过2天。

2.患者自行用于按压止血而未收集于医疗废物容器中的棉签、棉球、输液贴,全过程不按医疗废物管理,那应该放在哪里?

答:按照《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使用后的棉签、棉球和输液贴均属于感染性废物,应放入医疗废物收集桶内。

患者自行用于按压止血的棉签、棉球和输液贴误放入生活垃圾桶内,但判定无风险或者风险较低时,可以不认定存在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违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使用后的棉签、棉球和输液贴,以及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后按压接种部位的棉签等,均不在豁免范围内。

3.医院静脉配置中心所使用的注射器,实际未接触过病人,能否不按医疗废物处置?

答:不能。根据新分类目录规定,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属于感染性废物。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温馨提示: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中。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其他传染性、有毒有害性物质,对大气、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等均有污染作用,危害人体健康。

医疗废物露天堆放造成大量氨气、硫化物等有害气体的释放,严重污染大气,其中医疗废物分解散发的多氯联苯、二恶英等,均是致癌物。这都对生态环境及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