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卫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案
法条链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罚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3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西安市莲湖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服务站检验科内护士邹某和助理医师李某正在为患者开展医学检验活动,现场对邹某和李某制作《询问笔录》。邹某持有《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注册在该站;李某持有《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中医,执业范围中医专业,执业地点渭南某中西医结合医院,未变更注册在该站。卫生监督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023年3月7日,卫生监督员对该站法定代表人董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3月8日,卫生监督员对该站被委托人姜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卫生技术人员邹某和李某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学检验活动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
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卫生技术人员邹某和李某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学检验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知道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执法的要点是如何界定非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之有关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而非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未取得上述任职资格(资质或者职称)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技术活动。
卫生监督员在对该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护士邹某和助理医师李某正在为患者开展医学检验活动,邹某持有《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注册在该站;李某持有《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中医,执业范围中医专业,执业地点渭南某中西医结合医院,未变更注册在该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同时,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知道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规定了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的,以最高罚款额与最低罚款额之差计算,在最低罚款数额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按差额的30%以下确定;对一般违法行为按差额的 30%至60%之间确定,对严重违法行为按差额的60%以上确定。该机构使用非卫人员开展相关诊疗活动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经综合考虑,给予罚款人民币3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案调查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操作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法律延伸:
非卫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未取得医师资格在医疗机构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学毕业生;
2、已经取得执业资格但未经注册或者被注销、吊销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
3、使用被取消处方权或者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此处包括注册的执业地点也包括非注册执业地点无处方权);
4、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者职称必须均无)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5、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
6、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医疗活动(以执业证书注册范围);
7、未取得临床检验资格或者职称的临床检验人员;
8、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9、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且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温馨提示:
一、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国家对该行业的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医疗活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医师严格遵守医疗活动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严格落实和遵守医疗活动规范,既是对病患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对医师自身权益的保护。广大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应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加强病案管理,依法执业,规范书写,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可能的法律责任。
二、对患者:
就诊时要三看
一看该场所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该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看医师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已注册在该医疗机构;
三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是否与接诊的病症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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