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师行医案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例介绍:
2023年4月20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接群众投诉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荣民广场17层1724室超范围开展穿孔、洗纹身业务,卫生监督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莲湖区龙首北路荣民广场17层1724室门口放置有穿孔、洗纹身的广告牌,该场所工作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名称为西安曲江新区无印美容工作室,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经营者为刘某,经营场所为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27号公园壹号1号楼1单元1701室。现场未见刘某,只有工作人员杨某一人在场,现场无顾客、未发现药品,发现了穿孔针、穿孔机及射频激光医疗美容器械1台,对以上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现场未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审批材料,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拍摄照片,张贴了《公告》。2023年4月23日王某到场处理问题称其是莲湖区龙首北路荣民广场17层1724室的负责人,卫生监督员对王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现场提供的西安曲江新区无印美容工作室《营业执照》是之前在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荣民广场17层1701室取得的,经营者为刘某,现在工作室搬至莲湖区龙首北路荣民广场17层1724室未取得《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为王某。王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的莲湖区龙首北路荣民广场17层1724室为顾客实施穿耳孔术、去(洗)纹身业务。
经调查,王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为顾客实施穿耳孔术、去(洗)纹身的医疗美容项目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
王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为顾客实施穿耳孔术、去(洗)纹身的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去纹身”“穿耳孔”分别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美容皮肤科的微创治疗项目和美容外科的一级手术项目。
开展“去纹身”“穿耳孔”的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直接从事操作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美容主诊医师。
法律延伸:
如何正确区分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
生活美容:
一般是指运用化妆品、保健品和非医疗器械等手段对人体所进行的非医疗性皮肤护理、按摩、带有保养或保健性质的非侵入性的美容护理。简单来说,生活美容就是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在家里也能做到的护理性工作,去美容院只是美容技师的手法更专业,设备更先进。
医疗美容:
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包括药物、仪器及手术等,以改变人体外形、体态、肤色、容貌及部分改善生理功能,增强人体可视化美感为目标的一系列治疗。因此,医疗美容不但我们自己做不了,医疗机构也要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专业医师才可以操作。
两者间的区别很多,从直观的角度说,凡是有一定创伤的美容都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从主体资质的角度来说,从事生活美容只需取得美容机构营业执照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即可,而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取得医疗资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一旦发生纠纷,生活美容主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医疗美容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温馨提示:
任何追求美丽的前提和底线都应该是健康。消费者在去纹身纹眉、穿耳孔时,应擦亮眼睛,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并牢记以下两点:
1.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
2.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应当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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