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法条链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罚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案例介绍:
2023年3月15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西安莲湖某诊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药房内套间有一台全自动特定蛋白分析仪(型号:H790)和一台准全自动三分群血液细胞分析仪(型号:BC-2100),其中全自动特定蛋白分析仪正在使用中,在电脑上发现2023年3月15日3条检验记录。在药房及检查室内发现的部分处方中装订了“血液细胞分析仪检验报告单”,经统计“血液细胞分析仪报告单”共计18份,每人份检验收费10元。该诊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中医科,未核准医学检验科。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拍摄照片并提取证照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2023年3月20日卫生监督员对该诊所委托代理人王某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该诊所未核准医学检验科,擅自从2023年3月3日开始使用两台医学检验仪器为患者开展过18次医学检验(血常规项目),每人次收费10元,共计收费180元。
经调查,该诊所超出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医学检验活动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
西安莲湖某诊所超出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医学检验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民营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学检验活动案件。该案中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程序合法,对医疗机构的处罚适当,并具有以下特点:1、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本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工作仔细,取得证据充分: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患者处方及血液细胞分析仪检验报告单(18份),计算了累计收入。现场核查了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登记的诊疗科目。2、法律适用恰当处罚裁量合理。依据所取得证据,该诊所违法行为为一般情形,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一、医疗机构容易出现哪些超范围行医行为?
1.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的诊疗活动。
如某妇科诊所,医师在诊所内为病人进行超声诊断,即使做超声的医生注册了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诊所也属于超范围行医。
2.医师超出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诊疗活动。
如某妇科诊所,一名内科医师上岗顶班从事妇科诊断,而这名内科医师并没有注册妇科执业范围,虽然诊所是妇科诊所,但医生的这种行为也是跨类别超范围行医。
二、全科医疗是包罗万象、无所不能的吗?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中规定: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四)转诊服务。(五)康复医疗服务。(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
温馨提示:
公众维权意识要记牢,正确选择诊疗机构很重要。选择诊疗机构时,一要看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备案凭证,并在诊疗场所予以公示。二要看备案范围与开展的诊疗科目是否相符。三要看实施诊疗活动的医师是否持有有效证件,一名合格的医师须具备2个证书,即: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在核准的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消费者应正确鉴别正规与非法医疗机构,以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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