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未变更执业地点或多机构备案开展诊疗活动案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第一款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案例介绍:
2023年2月21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接到群众投诉西安莲湖某医院医生无资质违法执业一事,立即赶往该医院进行调查,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发现:医师陶某于2月3日至2月6日为艾某、张某、常某、张某、王某、王某等患者开具处方,医师陶某在三楼生殖感染科坐诊,该医院提供了陶某的多机构备案申请表,于2023年2月8日备案到该医院。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拍摄照片并提取证照及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2023年2月23日、2月28日,卫生监督员分别对该医院法定代表人黄某、医师陶某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医师陶某2023年2月8日才变更到该医院,却在2023年2月3日至2月6日为多名患者开具处方,医师陶某未变更注册执业地点或多机构备案开具处方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
陶某未变更注册执业地点或多机构备案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前,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使得很多医师缺乏变更注册到正在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意识、或因各种原因不愿意进行变更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开始施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会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仅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也非常重要,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树立依法执业的意识,提高对医疗法律法规的重视,避免“以身试法”。
法律延伸:
备案前要了解三个概念:
1.多点执业“执业地点”的界定。执业医师: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县级行政区划。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2.同一个执业地点(省级行政区划内)内可以多个执业机构。一个主要机构(注册)+ 多个其他机构(备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3.执业医师可以选择多个执业地点(跨省)执业,助理医师只能一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多机构执业备案“失效”的问题。为何会“失效”?因为医师此前办理了主要机构执业变更手续,导致其在其他医疗机构的多机构执业备案成了“无效备案”。因此,主要执业机构发生了变化,医师必须将其他医疗机构的执业备案重新进行申请,才不会违规。
注意:
1.西安市莲湖区医师申请注册及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均在西安市莲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多执业机构备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过主执业机构的执业范围。
温馨提示:
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目的,主要是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基层群众看病难等。医务人员一定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便更好的开展诊疗工作。在规范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这方面,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一直都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以来,惩处力度加大,希望医务人员加强依法执业意识,遵纪守法,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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