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3年典型案例一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法条链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15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接12345平台转办关于西安市莲湖区群贤路某美容馆涉嫌非法行医的投诉,2023年3月20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前往该场所处理投诉。该美容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沈某在场,无顾客。现场发现一台“A1型光子射频美肤仪”仪器,及顾客孟某的顾客登记本。现场冰箱内发现麻舒痛乳膏、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及“PROAEGIS”(据沈某介绍是一种用于表皮麻醉的敷麻药物)。现场为负责人沈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沈某表示未收取孟某任何费用。对现场发现的医疗器械及药物进行登记保存,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莲卫医证保决〔2023〕1号)。该美容馆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许可项目:美容服务。该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沈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023年3月22日,卫生监督员对投诉人孟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签署《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莲卫医证保处〔2023〕1号)。

经调查核实,该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美容馆负责人沈某于2022年12月7日擅自为顾客使用点痣笔及敷麻药物开展面部祛色斑项目的诊疗行为,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该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没收药品器械(莲卫医证保决〔2023〕1号)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部法律规范,属于典型的法条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议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本案适用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条款来实施了处罚,即以违反了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法律延伸:

非法行医,从广义来讲,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一切医疗活动。从狭义来说,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法进行的医疗活动,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违法进行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开展的医疗活动。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当前随医疗美容和健康管理咨询服务行业的兴起,生活美容场所和健康管理咨询机构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因此,消费者在就医时要擦亮眼睛,认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