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2年典型案例

案例一:陕西嘉恒华晨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案

2022年5月26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监督员对陕西嘉恒华晨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有机修车间、钣喷车间、危废库、洗车间,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电焊烟尘、二甲苯、电焊弧光等,工作人员现场不能提供2021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监督员当场下达了《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立即整改。经调查陕西嘉恒华晨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陕西嘉恒华晨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陕西金鑫电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案

2022年3月11日,接群众投诉举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职业卫生科监督员对陕西金鑫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情况调查。经查,该公司现场工作人员不能提供接触X射线探伤职工郗某某2020年、2021年两年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郗某某为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派遣到陕西金鑫电器有限公司的职工,2008年至2020年5月11日一直从事企业检验组无损探伤作业并接触X射线,5月13日以后接到检验组内通知调离原岗位不再从事此前工作,故不再接触X射线。陕西金鑫电器有限公司没有组织郗某某进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2022年3月29日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提供了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和陕西金鑫电器有限公司关于合资公司员工管理的协议,显示职业健康体检应该有陕西金鑫电器有限公司负责,同日陕西金鑫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表示郗某某职业健康检查遗漏属于企业疏忽,并对产生的责任负责。

经调查陕西金鑫电器有限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X射线)的劳动者(郗俊院)进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案

2022年4月15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接到群众投诉,称其于2022年4月8日在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西关购物广场购买的“婴舒宝成长冠军环抱裤”保质期到2021年9月26日。监督员即对该购物广场即进行了检查,当时在婴幼区未发现投诉人所说的“婴舒宝成长冠军环抱裤”。4月18日监督员分别对购物广场主管和投诉人做了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了购物小票。购物广场提供了拣货明细,确实销售过“婴舒宝成长冠军环抱裤”。

经核实,该购物广场销售过期消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序号:72,违法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西安市莲湖区世翔百货便利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022年5月11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西安市莲湖区世翔百货便利店工作人员王小芬和朱香妮现场不能提供个人有效健康证正在上岗从业。经初步调查发现西安市莲湖区世翔百货便利店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经核查,西安市莲湖区世翔百货便利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序号:303,违法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85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陕西莱维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22年3月30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接市所投诉称西派游泳健身万科店游泳池水质有问题,消毒不够彻底。2022年3月31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门头为西派游泳健身万科店,现场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为陕西莱维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发证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不能提供《卫生许可证》,监督员对该单位制作了《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拍照取证,责令立即改正,并要求负责人到监督所接收调查。

2022年4月26日,对该店负责人张某飞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询问,该单位2022年3月9日开始经营游泳馆,3月15日至22日因疫情闭馆,3月23日重新营业至3月31日,经营期间未办理《卫生许可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陕西莱维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序号:299,违法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85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陕西罗曼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2022年4月11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陕西罗曼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谭某霞和张某萍现场不能提供个人有效健康证正在上岗从业。

经调查,陕西罗曼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序号:303,违法类型:轻微)的规定,建议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5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陕西水木华屹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22年4月25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接市12345投诉称星珲尚运动中心张贴的《卫生许可证》过期仍在营业。2022年4月25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门头为星珲尚运动中心,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陕西水木华屹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发证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不能提供《卫生许可证》,监督员对该单位制作了《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拍照取证,责令立即改正,并要求负责人到监督所接收调查。

2022年5月10日,对该店负责人代某飞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询问,该单位2022年4月24日开始经营游泳馆,经营期间未办理《卫生许可证》。

陕西水木华屹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序号:299,违法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85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陕西豪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21年5月17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陕西豪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场不能提供卫生许可证。监督员要求该店负责人三日内向卫生监督所提供《卫生许可证》。2021年5月19日该店店长沈某到卫生监督所说明情况,称酒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2021年5月20日监督员对该酒店委托人冯某某依法做了询问笔录,该酒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开展宾馆经营活动超过五个月。

经核查,陕西豪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序号:301,违法类型:严重)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助理医师(郭某)单独执业案

2022年2月17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西安市莲湖区北关宫园壹号社区卫生服务站处理投诉时发现:该服务站只有一名助理医师郭某坐诊,药房内发现郭某2022年2月15日至17日为患者陈某、姚某莉、魏某玉、杨某鹏、景某卓开具的儿科、内科药品处方。助理医师郭某现场提供其《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儿科专业,执业地点西安市莲湖区北关宫园壹号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022年2月18日,卫生监督员为该服务站全科医师焦某奇、郭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助理医师郭宁独立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西安铨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案

2022年3月30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西安铨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莲湖明堂路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身穿白大褂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正在为一位老年男性患者处理腿部外伤,张某现场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另一位护理人员李某某现场不能出示《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卫生监督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2022年3月31日,卫生监督员对该诊所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询问,得知其持有《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临别临床,执业范围外科专业,执业地点巴中巴州康达医院(现更改名称为:巴中康达医院),目前该诊所未核准外科专业,因此无法办理变更注册;护士李某某持有《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西安莲湖某正诊所,暂未办理变更注册,卫生监督员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西安铨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莲湖明堂路诊所使用未变更执业地点的助理医师张某开展诊疗活动、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李某某从事护理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以上事实,西安铨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莲湖明堂路诊所:

1.该诊所使用未变更执业地点的助理医师张某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该诊所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李某某从事护理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81、违反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该诊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给予该诊所警告、罚款人民币2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西安莲湖兴成医院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容器案

2022年4月8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在西安莲湖兴成医院处理投诉时发现:该院口腔科清洗室内已使用剩余的一次性医用灭菌袋2卷(合格证标注规格:55mm*200m)生产日期:2017.12.05;保质期2年,已过有效期。无菌室内消毒灭菌的牙钳、牙挺、手机、牙周器械等口腔器械均用上述规格的医用灭菌袋封装。该院口腔科消毒室内使用酒精空桶盛装使用过的空安瓿、注射针头等损伤性废物。该院持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拍摄照片。2022年4月1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院受委托人李某萍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该院未将医疗废物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西安莲湖兴成医院未将医疗废物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85,违反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陕西柏士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2年4月12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陕西柏士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莲湖丰庆路诊所处理投诉时发现:该诊所进门左手第三间房间内发现的治疗通知单中医师签名处均签有“毛”的字样,其中一张治疗通知单内容为“外敷方4付”(王某,男,2022年3月31日),处置费为200元,盖收费章;另一张治疗通知单内容为二付中草药(林某,男,2022年3月30日),处置费100元,以上两张治疗通知单处置费共计300元。卫生监督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对该诊所理疗师毛某芝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2022年4月14日,卫生监督员对该诊所受委托人王广洋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陕西柏士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莲湖丰庆路诊所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毛某芝于2022年3月30日至3月31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并开具治疗通知单,收取费用300元人民币。

经查,陕西柏士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莲湖丰庆路诊所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毛某芝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并开具治疗通知单、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23、违反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西安莲湖张颖娟诊所超出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2年5月16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西安莲湖张颖娟诊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二楼注射室内工作台上摆放大量待使用的注射液,地面医废桶内放置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现场大厅正在为患者刘某生输液。该诊所超出备案范围为刘某生、谢某、周某妹、雷某宁、宁某丽、薛某彤等患者开展输液医疗活动,总计收入782.6元人民币。该诊所持有《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范围:中医科(中药、中药调剂、针灸、拔罐),备案日期2021年7月16日。卫生监督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022年5月17日,卫生监督员对该诊所受委托人程某斌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西安莲湖张颖娟诊所超出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输液诊疗活动,共计收入782.6元人民币。

经查,西安莲湖张颖娟诊所超出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输液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07、违反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82.6元人民币、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马坤非医师行医案

2022年6月6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接到投诉莲湖区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小学对面工农路低房村184号第四门面房有“黑口腔”,2022年6月9日,卫生监督员同投诉人李某知联系,获取该“黑口腔”具体位置,卫生监督员立即前往该场所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位于工农路低房村184号北边第四门面房,门面上张贴“口腔”两字,正在营业,现场只有马某和郭某两人在场,无病人,不能出示有效身份信息。门面房内放置一台牙椅,旁边有医废垃圾桶,里面有使用过得注射针等医疗废物。左手边有一台高压蒸汽灭菌锅,右边压缩机和无菌柜各一台,无菌柜中有医用弯盘、牙钳、取冠器等口腔器械。进门右边放置柜子一台,其上有盐酸利多卡因等药品、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卫生监督员现场拨打110,公安到场核实马某、郭某两人身份信息。该场所无《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许可证》,马某和郭某现场不能提供医学相关资质。卫生监督员现场对马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对发现的药品、器械进行清点整理并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莲卫医证保决〔2022〕3号),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张贴《公告》,现场拍摄照片。2022年6月9日下午,投诉人李某知提供马某为其进行口腔治疗的收款收据照片及马某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相关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卫生监督员对李某知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6月14日,卫生监督员查询医师电子注册化系统未查询到马某任何医师资格相关信息。2022年6月21日,马某到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接受调查,签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莲卫医证保处〔2022〕3号)。

经调查,马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在工农路低房村184号第四门面房设置口腔诊疗场所,于2022年5月12日开始为李某知进行钴铬烤瓷牙口腔诊疗活动,收取费用2200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2.没收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药品和牙科手机、压力蒸汽灭菌器等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西安莲湖袁修龙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2年6月6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西安莲湖袁修龙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治疗室放置两台检验设备,分别为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和SK-I1型微量元素,处于开机使用状态。查看血液分析数据管理系统,2022年6月1日-6月4日有张某昕、李某、贺某恒等患者的血常规检验记录,共收费100元。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核准登记诊疗科目为中医科,未核准登记医学检验科。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拍摄照片。2022年6月9日,卫生监督员对袁修龙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西安莲湖袁修龙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患者开展医学检验(血常规检查)活动,收取费用100元。

经查,西安莲湖袁修龙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患者开展医学检验(血常规检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西安莲湖郑晓茹诊所未严格执行药品保管制度案

2022年6月20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西安莲湖郑晓茹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药房药架上摆放的复方地巴唑氢氯噻嗪胶囊(生产批号生产批号20191210,生产日期2019年12月30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9日,未拆封)和葡萄糖酸钙片(生产批号200504,生产日期20.05.17,有效期至2022.05.16,已拆封,剩余半瓶)均已过期。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对过期药品拍照取证。2022年6月2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诊所受委托人段某明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该诊所未严格执行药品保管制度,未及时对过期的药品进行处理。

经查,西安莲湖郑晓茹诊所未及时对过期的药品进行处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85,违反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西安莲湖生殖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2022年5月17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西安莲湖生殖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查看该院处方发现2022年3月2日-3月3日为李某吉、赵某龙、魏某平、向某梦、陈某涛等患者开具限制级抗菌药物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医师分别为张某华、陈某军、何某源、王某庆、王某亮,2022年3月3日为患者赫某豪开具限制级抗菌药物注射用阿奇霉素0.25g瓶,医师为陈某军。查看该院妇科门诊手术病历资料,2022年5月16日饶某娟、李某、张某娃、王某等患者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麻醉方式为全身麻醉,病历资料中未见麻醉记录。该院持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院现场提供了上述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未能提供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取证照、处方及病历资料复印件。2022年5月24日,该院院长杨某红提供了医师陈某军、王某庆《外科中级资格证书》,不能提供医师张某华、何某源、王某亮的《中级资格证书》,卫生监督员对杨某红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5月25日,卫生监督员对该院麻醉医师吕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西安莲湖生殖医院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为患者实施全身静脉麻醉下无痛人工流产术未填写麻醉记录单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技术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麻醉学分册》第1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西安莲湖徐长德口腔诊所使用助理医师独立执业

2022年7月14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西安莲湖徐长德口腔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助理医师孙某正在诊室一为患者李某某进行口腔诊疗活动,现场查看其《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址为西安靓晶晶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蒲城靓晶晶口腔门诊部。卫生监督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022年7月18日,卫生监督员对该诊所受委托人田某和孙某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孙某提供资料显示其已于2022年7月14日变更注册至西安莲湖徐长德口腔诊所。经调查核实,该诊所使用助理医师孙某独立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经查,西安莲湖徐长德口腔诊所使用助理医师孙某独立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九:西安莲湖圣贝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案

2022年10月12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接到群众投诉西安莲湖圣贝口腔门诊部拔智齿引发医疗纠纷一事,立即赶往该门诊部进行调查,卫生监督员现场调取投诉人陈某月的门诊就诊病历,了解到陈某月2022年8月9日在该门诊部就诊,接诊医生为段某飞,为其诊断38牙近中水平高位阻生,治疗方案拔除38牙,当天段某飞为陈某月实施了智齿拔除术,术中发生38牙消失,掉入舌侧间隙(牙根移位并发症)。建议抗感染治疗转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022年8月10日,该门诊部将陈某月转至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诊断为左下颌拔牙术后异物残留,8月15日术后病情稳定出院。现场查看陈某月的拔牙患者知情确认书,未有陈某月或其家属签名,有医师段某飞的签字,签名时间为2022年8月9日。该门诊部现场提供了段某飞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口腔专业,执业机构西安莲湖圣贝口腔门诊部。变更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提供了陈某月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病历资料。该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拍摄照片并提取证照及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

2022年10月17日,11月16日卫生监督员分别对段某飞、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黄某发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该门诊部医师段某飞称口头向患者陈某月及其家属告知了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并经患者本人及家属同意后实施了牙拔除术,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无患者的明确知情同意。

根据以上事实,西安莲湖圣贝口腔门诊部实施手术未按规定向患者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引发医疗纠纷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西安莲湖谌毅诊所处方未填写临床诊断案

2022年5月16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西安莲湖谌毅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师李某堂、张某光为王某、宁某、周某娣、陈某、李某逢、刘某美、丰某霞、秦某贵等患者开具的处方中未填写临床诊断。卫生监督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022年5月18日,卫生监督员为该诊所主要负责人谌毅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西安莲湖谌毅诊所为患者开具的处方中未按规定填写临床诊断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该诊所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