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1年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仪股份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公告栏案

2021年11月17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在对西仪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厂区大门内无企业整体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各分厂(车间)无相应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的公示栏。监督员当场下达了《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立即改正。2021年11月22日西仪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刘某来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调查,该企业未在醒目位置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公告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西仪股份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公告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联合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粉尘、噪音)作业案

2021年8月24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联合医疗仪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打磨间内有三名打磨工从事打磨工作,为康某某(2001年7月上岗至今)、郭某某(2017年上岗至今)、刘某某(2012年11月上岗至今),三人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该企业现场不能提供生产部打磨间内三名打磨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经查,该企业提供的38名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名单,均不能提供职业危害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经调查了解,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未进行上岗前的职业病健康体检。监督员当场下达了《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立即改正。后经对该企业委托人李某某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了询问,证实该企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粉尘、噪音)作业。

联合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粉尘、噪音)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案例三:西安越恩健身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游泳池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2021年5月31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监督所委托西安圆方环境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西安越恩健身有限公司进行国家双随机抽检,西安圆方环境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的游泳池水、过脚池水进行了现场采样,并开具了公共场所现场监测采样原始记录单。2021年5月31日西安圆方环境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西安越恩健身有限公司泳池水质检测结果中游泳池水:泳池西北角游离性余氯检验结果为1.26mg/L,泳池东南角游离性余氯检验结果为1.44 mg/L.不符合标准限值0.3~1.0mg/L的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2021年7月12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对西安越恩健身有限公司下达了《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单位按照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立即改正。

西安越恩健身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游泳池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游泳池水质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西安故乡惠庭商务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21年7月16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接投诉称西安市故乡惠庭商务酒店卫生条件差(房间有虫子)且地面有大量粉刷墙体的灰尘,2021年7月19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门头为故乡朗庭酒店,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名为西安故乡惠庭商务酒店,发证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无《卫生许可证》。酒店三层正在装修,二层正在营业;消毒间、布草间设置不合理,无法正常使用。针对上述情况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制作了《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立即改正。监督员于2021年7月21日对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进行了询问笔录,经调查该酒店无《卫生许可证》于2021年7月9日开始营业。

西安故乡惠庭商务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序号:299,违法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85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陕西美丽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2021年3月22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1.陕西美丽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5日至今未对中央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2.刘某磊未办理健康证,据客房部经理党某某介绍,刘某磊已离职,当日是员工刘某恒上岗时佩戴刘某磊的工牌,并提供了刘某恒的身份证及健康证明,其健康证明发证日期为2021年3月2日,在有效期内,监督员查看了检查当日视频,经核对,情况属实;3.在西侧楼6楼消毒间,工作人员付某某称84消毒液配置比例为1:500,而该单位的84消毒液使用说明上标注的配置比例为1:70,没有量杯;4.东侧楼7楼布草间布草存放于开放的架子上。

经调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中央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的行为及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序号:305,违法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200 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陕西花园客栈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龙首北路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2021年3月10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陕西花园客栈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龙首北路店四楼消毒间使用的84消毒液瓶上没有标识说明,五楼客房内床褥上有血渍、污渍。

经调查,陕西花园客栈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龙首北路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序号:305,违法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西安正寿益医疗有限公司莲湖教场门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1年1月15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西安正寿益医疗有限公司莲湖教场门诊所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内科诊室的隔离间内放置一台优利特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CRIT-3000和一台数字心电图机(产品型号:ECG-2301G),存放有37包未拆封的一次性静脉血样采集针和5个5ml装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35个2ml装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科目为中医科、内科。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同时拍照取证。

2021年1月22日,监督员对该诊所法定代表人兼内科医师郑某进行询问,其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内科专业,执业地点西安正寿益医疗有限公司莲湖教场门诊所,其自2020年10月亲自为患者开展检验和心电图项目,共计收费700元,监督员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西安正寿益医疗有限公司莲湖教场门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自2020年10月起由医师郑某为患者开展医学检验、影像检查(心电图)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22,违反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9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莲湖区纸坊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开展消毒与灭菌工作案

2021年5月10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莲湖区纸坊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服务站3楼口腔科柜子内存放的已消毒灭菌的口腔器械均未标注器械名称、消毒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同时拍照取证。

经调查核实,该服务站口腔科已消毒灭菌的口腔器械未标注器械名称、消毒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6.6.4.a),《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64,违反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西安莲湖宜民诊未开具处方为患者使用药品及未按规定填写门诊日志案

2021年05月14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西安莲湖宜民诊所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现场有张某梅、孙某荣、朱某妮、张某香等5名患者正在输液,卫生监督员查看门诊日志无5名患者的门诊登记记录,未书写处方及输液卡。卫生监督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2021年5月17日、5月31日,卫生监督员两次对该诊所法定代表人李某会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西安莲湖宜民诊所未开具处方为患者使用药品及未按规定填写门诊日志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西安莲湖乔敏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

2021年7月19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西安莲湖乔敏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1.该诊所医师殷某文执业地址与批准的《医师执业证书》不符,其主执业地址为西安莲湖杨某某诊所,执业范围中医专业,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发现其2021年7月13日至7月18日为王晓兰、王园、罗明春等患者开具了10张处方。2.该诊所多机构备案医师贺某林执业范围内科专业,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发现其6月30日、7月1日为患者开具了2张中药饮片处方。卫生监督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2021年7月21日,卫生监督员对该诊所医师殷某文和受委托人贺某林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医师殷某文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医师贺某林自述两张中药处方是患者携带的外院中药处方来诊所抓药,他要留存患者携带的原始处方患者不愿意,后其摘抄两份处方。检查现场,医师贺某林开具的中药处方确实只有这两张,最终根据其陈述不予处罚。

经调查,西安莲湖乔敏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殷某文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42,违法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该诊所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西安莲湖刘新荣中医诊所未按规定书写处方

2021年9月15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西安莲湖刘新荣中医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2021年9月13日为吕某宝、王某娟、韩某玉、李某哈等13位患者开具的处方中审核、调配、核对、发药均未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021年9月16日,卫生监督员对该诊所受委托人陈某华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该诊所中药师陈某华在完成处方调剂后,未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该诊所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贾某仃非医师行医案

2021年9月28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在处理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正街23号 “小贾工作室”非法行医的投诉时发现:现场负责人贾某仃在场,内无患者。室内套间摆放两台牙椅,牙椅上放置有已开启使用的碘伏、3%过氧化氢、咬合纸、车针、扩大针、牙洁器及拔下的真牙(一颗)等物品。椅旁未通电的消毒柜内存放有沙某琴、王某、钟某等患者使用过的一次性口腔器械盒、牙钳、牙挺等医疗器械。牙椅左侧文件柜内存放有牙齿牙膏模型、患者全瓷美容修复系统氧化锆质保卡、头层色合成树脂牙、喷砂器、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牙椅旁垃圾桶放置有海吉雅牌通用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空袋2个。负责人贾某仃现场不能出示该场所《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医学资质。卫生监督员现场对贾某仃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对现场医疗器械进行整理封装,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莲卫医证保决〔2021〕9号),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张贴《公告》。

此后,卫生监督员多次致电贾某仃到场接受调查处理,均无法取得联系。随后卫生监督员分别前往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和莲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取贾某仃相关信息,经核实,贾某仃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021年10月27日,贾某仃到所接受调查处理,卫生监督员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签署《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莲卫医证保处〔2021〕6号)。

经调查核实,贾某仃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1年7月至9月擅自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小贾工作室”(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正街23号)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人民币15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序号:173,违法类型:一般)的规定,给予贾江仃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2.没收药品、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莲卫医证保处〔2021〕6号);3.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西安市莲湖区星月门诊部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容器案

2021年10月19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西安莲湖星月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门诊部二楼口腔科使用戊二醛消毒液塑料瓶存放废弃的针头、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该门诊部持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拍摄照片。

经调查核实,该门诊部未将医疗废物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85,违反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西安莲湖华中医院有限公司对外出租医疗科室案

2021年11月17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接群众投诉西安莲湖华中医院及其医师资质问题,立即组织卫生监督员前往该医院现场调查,检查发现:该院一楼中药房工作人员高某丽正在为朱某某、陈某银等患者调剂中药处方。该院二楼三楼设置有内科、外科、中医3科、化验室、B 超室、治疗室,楼道内有数名老年人正在等候体检。治疗室放置有经颅多普勒仪器,正处工作状态,B超室放置心电图机(型号 ECG -2303B),正处于工作状态,有一名身穿白大褂人员荀某芹在里面,现场未见操作仪器的医务人员,在治疗室发现王某 玲、王某忠、魏某巧等人的心脑血管疾病普查表,李某让、闫某会等人的华中医院经颅多普勒检查报告、“9月份华中医院登记本”中记录2021年11月15日-11月16日王某玲、王某忠、魏某巧等人的信息、“京华中医医院工作日志”登记有2021年11月15日﹣1l月17日王某 玲、王某忠、魏某巧、李某让、闫某会等人的信息。三楼检验科生化仪器处于工作状态,电脑生化报告分析系统中记录有11月15日、16日王某忠、魏某巧等人的生化检验结果,现场护士田某燕正在检验科,未见检验师(士)乔某娟在场。该院持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能提供高某丽、田某燕《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不能提供高某丽药学专业相关资格职称证书及田某燕医学检验专业相关资格证书。现场对苟某芹、田某燕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卫生监督员提取证、照复印件及王某忠、魏某巧等人的检验报告单及该院人员花名册,同时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021年11月18日、11月19日分别对该院受委托人章某春、护士高某丽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1年11月22日,卫生监督员对心电图机(型号 ECG -2303B)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莲卫医证保决〔2021〕13号)。2021年11月24日,该院章某春提供了刘某《居民身份证》照片及西安莲湖华中医院医疗器械一览表,表中无现场发现的型号ECG -2303B心电图机及经颅多普勒仪器。

经调查,西安莲湖华中医院存在:1.使用护士高某丽为患者调剂中药饮片处方,使用护士田某燕为患者进行医学检验活动;2.2021年9月中旬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将该院内科、医学影像科室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刘某,承租方刘某携带经颅多普勒仪器、心电图机(型号 ECG -2303B),聘用院外人员苟某芹、杨某等人从2021年9月中旬开始使用西安莲湖华中医院检查报告单等医疗文书,在该院开展心脑血管疾病健康体检业务,收取费用。西安莲湖华中医院已向承租方刘某收取租金6000元现金,无业务分成。卫生监督员多次联系刘某和杨某,都不予以配合拒绝前来接受处理。

根据以上事实,西安莲湖华中医院:

1.使用护士高某丽为患者调剂中药饮片处方,使用护士田某燕为患者进行医学检验活动,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并依照《卫生部关于实施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23、违反类型:严重)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吊销医学影像科专业诊疗科目的行政处罚。

2.2021年9月中旬将该院内科、医学影像科室对外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刘某并收取租金6000元现金,允许承租方刘某以该院的名义在西安莲湖华中医院开展心脑血管疾病健康体检活动,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整、吊销医学影像科专业诊疗科目的行政处罚。

西安莲湖华中医院递交陈述申辩,希望从轻处罚,因西安莲湖华中医院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案审会会议,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3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整、吊销医学影像科专业诊疗科目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西安莲湖新现代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021年11月23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西安莲湖新现代口腔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工作人员康某正在独立为患者开展超声波洁牙活动,现场提供其口腔医学专业《毕业证书》,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监督员现场对康某进行询问,其承认在现场医师周某霞的安排下为患者开展超声波洁牙活动且周某霞未在旁指导,监督员制作《询问笔录》。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并现场拍照。

2021年11月25日,卫生监督员对该诊所受委托人蒋某毅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西安莲湖新现代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康某从事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序号:123,违法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西安莲湖嘉美口腔诊所使用过期药品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1年11月15,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西安莲湖嘉美口腔诊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诊室三中,有一名女性患者正躺在牙椅上接受口腔治疗,旁边操作台上放置开启已使用三分二的氯化钠注射液一瓶(产品批号1910291312,有效期至:2021.10.28;生产日期:2019.10.29),该瓶氯化钠注射液瓶身上贴有开启日期:11月15日9时,止:11月16日9时,签名人为:张某的标签。在药械室发现存放有(规格100ml:0.9g产品批号为1910291312)的氯化钠注射液16瓶,均已过期,有效期至:2021.10.28,生产日期:2019.10.29。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同时现场拍照取证。

2021年11月16日,卫生监督员对受委托人张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该诊所提供了产品批号为1910291312的0.9%氯化钠注射液进货单。

经调查,西安莲湖嘉美口腔诊所为患者使用过期的药品0.9%氯化钠注射液进行口腔冲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西安莲湖华京医院未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案

2021年3月10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对西安莲湖华京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院急救室急救车中放置的急救药品器械,一次性使用导尿包生产批号为20190102、生产日期20190102、失效日期20210101;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生产批号18101718、生产日期20181017、有效期至20201010;一次性使用吸痰管生产批号20190303、生产日期20190303、失效日期20210302,以上器械均已过有效期,该院未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查对制度对过期的急救药品器械进行更换。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对过期药品器械拍照取证。2021年3月15日,卫生监督员对该院受委托人刘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西安莲湖华京医院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但未严格执行此制度,未及时对过期的急救药品器械进行更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西安莲湖华京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2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西安莲湖达安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案

2021年3月9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对西安莲湖达安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院放射科工作人员为李某静和郭某萍,现场未见二人《放射工作人员证》,李某静未佩戴个人剂量计,未见其个人剂量监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院持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同时拍照取证,2021年3月11日,监督员对该院法定代表人邵某明的受委托人常某梅和放射科工作人员李某静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西安莲湖达安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李某静配备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在其上岗前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根据以上事实,西安莲湖达安医院:

1.该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李某静配备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及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263、违反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该院未按照规定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李某静上岗前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289、违反类型:轻微)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给予西安莲湖达安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5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九:西安莲湖华中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2021年3月15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西安莲湖华中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院一楼口腔科诊室一内一名穿白大褂的工作人员屈某正在为一名女性患者开展换药的口腔治疗,且在该院查见的口腔门诊登记簿中3月2日至3月14日共30名患者门诊登记备注栏签有“屈”字的记录。口腔科在岗工作人员为屈某、口腔助理医师李某北、实习生白某雯。该院现场不能提供屈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只提供了屈某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为口腔修复工。卫生监督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监督员现场为屈某制作《询问笔录》。2021年3月17日,卫生监督员对该院受委托人章某春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西安莲湖华中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屈某从事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序号:123,违法类型:一般)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屈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1年3月15日,西安市莲湖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西安莲湖华中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院一楼口腔科诊室一内一名穿白大褂的工作人员屈某正在为一名女性患者开展换药的口腔治疗,且在该院查见的口腔门诊登记簿中3月2日至3月14日共30名患者门诊登记备注栏签有“屈”字的记录。口腔科在岗工作人员为屈某、口腔助理医师李某北、实习生白某雯。该院现场不能提供屈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只提供了屈某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为口腔修复工。卫生监督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监督员现场为屈某制作《询问笔录》。2021年3月17日,卫生监督员对该院受委托人章某春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屈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1年3月2日至3月14日在西安莲湖华中医院口腔科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73,违法类型:一般)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