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尾气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例分析

案例标题:西安某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尾气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案例报送单位: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9日,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工地在用机械开展监督性抽测,经检测,现场发现一台环保标识码为3-TA064977的装载机尾气排放超标,违反了《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调查与处理:执法机构责令该施工单位立即对该机械进行维修保养,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此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法律分析:依据《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围绕大气污染这一关键要素,责令该单位定期对机械进行保养,确保尾气达标排放,通过行政处罚、政策宣贯等方式,引导该单位重视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的后果,确保辖区空气质量良好。各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工地在用机械进行维保及检测,及时消除尾气排放超标对空气质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