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2023年度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对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莲湖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供稿:局消防科 邹海龙

审稿:局消防科负责人 陈默

检索主题词: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行为、责令整改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案情简介】2023年2月15日,我局通过日常检查发现xx超市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审批系统核查及现场问询,确定其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最终按照消防法规定,责令整改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调查与处理】2023年2月15日,我单位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在xx项目负一层建设的xx超市室内装修工程,存在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其违法情形进行现场取证,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对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指导建设单位在住建部门进行备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1.本案是建设单位未依照《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未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典型案件。部分个体工商户在对店面进行装修改造后,常委托施工单位办理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自身却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对消防安全的重视不足,未能严格依法依规在住建部门备案后开展经营工作,甚至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店铺继续投入使用。建议今后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加强对该类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其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验收意见积极整改。

2.在办理本起案件过程中,对于xx超市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量罚合理。针对案件反复性特点,我局采用催告程序,既遵循了案件本身的特点,同样也最大人性化保障了被处罚单位的权益。尽管存在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然仍给予了单位整改的期限,量刑中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

3.秉承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理服人,热情服务的态度,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营造好辖区营商环境,对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企业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业务咨询、政策解读等消防“帮办”服务。

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构建公正有序的法治环境,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面对未经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西安市莲湖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将在依法量裁处罚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灵活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