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
检索主题词:行政处罚、道路运输
二、案情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西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检测道路运输车辆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8日,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执法人员对西安市某运输公司进行行政检查,发现该公司所有的陕ABY2X5牌照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经核查,该公司应于2022年11月10日前完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调查与处理】
执法机构责令当事人西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该行政处罚案件结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本案西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公司所属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有效期已过期,对车辆的技术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运输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队员围绕车辆安全性能这一关键要素,责令企业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通过行政处罚手段以及说理式教育,引导企业切实重视起该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辖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良好。各运输企业应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掌握车辆技术状况,保障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