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商品作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0日,北院门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院门风情街“莫某肉夹馍”雇佣他人在自己店门口排队买肉夹馍,营造生意火爆的假象,欺骗消费者。

接到举报后,北院门市场监管所对被诉摊位进行检查,发现摊位上张贴有“军军(**军)”字样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随后北院门市场所联合北院门派出所立刻展开调查,当天对“老铺肉夹馍”门口排队的3名人员A>B>C进行询问调查,其均对当事人雇佣他们进行虚假排队的情况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员工何虎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当事人指使他通过微信群雇用他人虚假排队,对其产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023年6月22日,北院门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其雇用排队购买人员,在“老铺肉夹馍”门口反复进行排队,造成客人多的假象,误导消费者购买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认识的多名人员雇用他人在其摊位“莫某肉夹馍”门口进行排队,被雇佣人员与当事人员工虚假交易后,排队将拿到的肉夹馍白饼送至固定地点,随后循环排队,营造客人多的假象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当事人每次向介绍人支付排队人员120元/人不等的费用,直至案发后终止上述行为。

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亮点、经验做法

此案为我区首例,对同类型通过虚假造势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具有开创性的借鉴意义,对净化市场、营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释放了强劲的执法信号。

同时,因此类案件存在行为隐蔽、取证困难、证据易失等特点,在案件办理中采取和运用了部分非常用执法技巧,经梳理有以下几点:

(一)多方配合。舆情出现伊始,我局主动联合街办、城管、公安等部门,召开分析研判会,从证据固定、法律适用、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讨论,明确了以市场监管牵头、多部门联合的办理方向。

(二)提前介入。针对此类案件在取证中证人证言的关键性特点,采取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由公安和市场监管联合询问的方法,在第一时间突破参与排队人员的心理防线,取得了第一手证据,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对员工和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案件办理阻力。

(三)科所联动。因此类案件除网络发布的视频外,再无书证,在仅凭参与者和经营者口供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排队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讨论中,充分听取基层所、法制科和业务科室的意见建议,最终确定了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确定了证人证言的关键性证据论点,并以此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综上,此类案件在取证难、定性难、处罚难的情况下,经过多方努力配合,最终打击了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具有一定的典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