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7日,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144号号莫某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号为31106101042021129996(产品编号:F8N60X47)曳引驱动乘客在用电梯涉嫌未经定期检验。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莲市监询〔2023〕04026号)。
2023年7月27日,经我局主管领导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
2023年7月31日,我局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莲市监特令〔2023〕第〔43〕号)。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2023年7月28日、8月9日、8月10日,我局对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相关人员均承认了该公司在用电梯存在超期未验,现场没有电梯安全员事实。
柏源利美(陕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电梯涉嫌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无维保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及《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签订维保合同。”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条件,结合案情综合衡量,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所使用的电梯无维保单位的行为,因当事人已及时整改,对其不予处罚,对于当事人在用电梯涉嫌未经定期检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以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第2项:“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责令停止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 11.1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对于当事人所使用的电梯无维保单位的行为,我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亮点、经验做法
本案所涉及的电梯因安装使用在公众聚焦场所(绿树电竞网吧),电梯使用频率高,应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当时,该台电梯因超期未检而被区安委办列入重大隐患督办。执法人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深入调查,逐个找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了全部案件线索。固定了相关证据。公司法人在后期配合处理过程中,也是认识到自己公司所违反的事实,并愿意承担相应的后果。
经验: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证据固定,案件办理一定要及时有效。超期未检验属于行为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梯的停梯易引起相关舆情和负面风险,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应对。要求停梯前,一定要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案件办理结束后,要依规尽快解除对电梯的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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