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9日,我局收到甘肃省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华市监协调〔2023〕2号),请求对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50号3号门的“西安市莲湖区某某副食水产商行”(以下称当事人)是否具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进行核实。

8月15日,桃园路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法提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8月17日、8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向甘肃省华亭市两家调料零售店批发食盐的事实,共批发食盐40件。进一步调查食盐来源发现,其中10件从西安市临潼区盐业公司于4月9日购进,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其余30件当事人口述从大兴西路方欣市场干货区的五、六家食盐零售店购进,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亦无法说明供货商准确信息。

当事人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除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30件食盐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批发食盐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如实记录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

当事人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依据《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个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2.罚款20000元。

对于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并保存采购食盐合法有效凭证的行为,依据《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或者采购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

2.罚款30000元;

罚没合计31680元。

二、亮点、经验做法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未经许可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案件。当事人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扰乱了食盐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国家食盐相关法律法规。

该案的查处对食盐经营商户具有充分的教育、警示、惩戒作用,对保障食盐供应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