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4月13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梆子市街4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正在销售的标识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白酒“巴拿马汾酒”(规格:53%,475ml,数量6瓶)、“青花20汾酒”(规格:53%,500ml,数量2瓶)、“青花30汾酒”(规格:48%,500ml,数量1瓶);标识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西凤酒六年陈酿”(规格:45%,500ml,数量3瓶)、 “15年西凤”(规格:45%,500ml,数量2瓶)、“西凤华山论剑十年”(规格:45%,500ml,数量3瓶)、“西凤华山论剑二十年”(规格:45%,500ml,数量2瓶)、 “30年国花瓷西凤”(规格:45%,500ml,数量1瓶),上述商品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现场识别为涉嫌侵权,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销售记录等证明文件,无法证明所售商品来源,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经主管领导批准,对此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标识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白酒“巴拿马汾酒”、“青花20汾酒”、“青花30汾酒”;标识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西凤酒六年陈酿”、 “15年西凤”、“西凤华山论剑十年”、“西凤华山论剑二十年”、 “30年国花瓷西凤”,经商标权利人辨识,结论为:“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并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西风鉴N0:0001925、0001925产品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3)编号:A0006908鉴定证明;为侵犯“汾酒”(商标注册证第7591782号)、“老白汾”(商标注册证第7591744号)、“青花汾酒”(商标注册证第22580758号)、 “西凤酒”(商标注册证第284524号、商标注册证第1289164号、商标注册证第543030号、商标注册证第6980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调查中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批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据资料,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参考被侵权人提供的产品销售价格来计算违法经营额,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7623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经批评教育后能积极改正错误且其违法行为属首次,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
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41《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7.5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白酒20瓶,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04002);
2、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销售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上述侵权商品放置的位置比较隐蔽,在查看当事人的进、销货台账、记录时,未发现有上述商品进、销货记录;本案当事人作为商品销售者,在购进涉案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法律义务,不能提供商品来源的有效票证,不能说明商品合法来源,且根据当事人交代,其购进的涉案商品价格明显低于被侵权商品的价格,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主观故意明显;其销售的侵权商品不但损害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关于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商品来源的有效票证,不能说明商品合法来源,因此不能适用《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豁免条款,应予以行政处罚。
考虑到本案查处及时,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较轻,根据《行政处罚法》综合裁量的原则,我局经综合考虑,对当事人作出从轻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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