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刘某与吴某某的离婚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刘某与吴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7月确认恋爱关系,2007年2月领取结婚证,2008年6月育有一女吴某某,双方于2009年在莲湖区购置一套面积65㎡的二手房屋,再无其他任何财产及债权债务。因男方吴某某常年在外打工,女方刘某在家照顾女儿吴某某及男方父母,由此导致刘某与吴某某双方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沟通甚少,男女双方之间常因一些鸡毛蒜皮事争吵不休,彼此见面甚至有时会有肢体冲突,彼此感情渐行渐远。男方吴某某表示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任何缓和余地,要求与刘某离婚,但因双方之间就离婚程序、离婚与否、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意见分歧比较大,请求相关人员给予调解。

【调解过程】

因男方吴某某与刘某认为在彼此婚姻即将破裂无任何缓和余地下,就离婚多种事项,包括离婚的程序及离婚的实体等问题提出一系列的疑问寻求帮助,并告知能否在调解方的调解下协议离婚。就前述问题,在了解到双方的个人生活情况、家庭情况及婚姻感情状况等一系列应当了解的事项下,告知夫妻双方间应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彼此为对方考虑,作为男方在外务工创收不容易,作为女方在家操劳女儿及父母也不容易,中间还有一个孩子,和谐家庭也是和谐社会的一部分,各退让一步。男女双方都表示理解,女方刘某表示还有感情,而男方认为已经没有感情了,要求离婚。沟通过程中告知吴某某与刘某他们此种情况,需以感情破裂为基础,即便诉诸法院,如一方不同意,判离婚的可能性较小;其次,女方虽没有工作但其对家庭的付出仍不可忽视,诉诸法院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有可能会多考虑、照顾女方,因为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判决的时候会依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此时,男方仍坚持离婚,要求孩子由女方抚养,其每月支付抚养费,在抚养费支付时间问题上,男方告知可支付至孩子大学毕业止;同时,考虑到离婚后刘某与孩子居住的问题,双方共有的房子其不分割,归女方刘某所有。此时的女方坚持的不予离婚已有动摇,表示说离婚可以,需支付其青春损失费20万元。调解方告知法律上无青春损失费一说,其索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双方私下协议离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以要求男方在经济上适当予以补偿是可以的,对于补偿多少双方之间可进行协商。在多次给双方做工作进行沟通的情况下,男方吴某某考虑到刘某对家庭的付出,愿意分期一年内向刘女士支付8万元经济补偿,每月向女儿吴某某支付抚养费1500元,吴某某因生病等产生的其他大额费用由吴某某和刘某彼此按比例分担。在我方对刘某法律释明的情况下,刘某答应了吴某某的离婚条件。调解方告知离婚有两种方式:如协议离婚,可自行或聘请律师起草《协议离婚书》,携《离婚协议书》前往双方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如诉讼离婚,由要求离婚一方自行或聘请律师前往法院立案,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进行立案,等待法院调解或开庭,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与否依据调解书或判决书而定。告知双方后,双方回复打算自行起草离婚协议,如需要律师再联系。

【调解结果】

经与吴某某与刘某双方充分沟通的情况下,达成以下调解结果:双方打算协议离婚不诉诸法院,打算自行起草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

【案例点评】

婚姻的维系需要以感情为基础,调解方从本调解案件对吴某某与刘某的个人生活情况、夫妻之间的交流、沟通,婚姻状态等了解到吴某某与刘某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基础了,考虑到双方的情况、从双方的角度出发,不诉诸法院、面对法庭,协议离婚对双方、孩子及彼此的家庭来说是最好的处理结果。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方耐心的沟通也使之双方之间矛盾降至最低,双方之间能够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