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2日,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园路所执法人员焦洁、胡媛媛接到西安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的投诉单,投诉人投诉2023年6月5日在某某妇科检查,导医告知其下次拿了结果直接找医生不需挂号,6月12日其拿了检查报告单找医生,被告知需重新挂号且再加一个检查后才告知结果,希望执法人员核查处理。
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前往某某调查了解情况,在当事人信息科提取了2022年5月7日至2023年6月25日“肿瘤细胞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分析”项目的汇总表、电子医嘱及病历,发现医嘱项目名称“肿瘤细胞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分析”,价格400元,超过《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肿瘤细胞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分析”最高限价。执法人员焦洁、胡媛媛于2023年7月3日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对执法人员于6月25日对当事人信息科检查的内容予以确认。
经查证,某某开具导诊单中检查项目为“肿瘤细胞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分析”,该项目为组合医嘱,检查内容为:肿瘤细胞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分析、宫颈细胞学计算机辅助诊断。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规定:“肿瘤细胞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分析”,项目编码为270700003a,属于“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项目编码为2707)下的检查项目;“宫颈细胞学计算机辅助诊断”,项目编码为270800002,属于“其他病理技术诊断项目”(项目编码为2708)下的检查项目,以上两个项目均为病理检查项目,且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并未说明以上两个项目具有必然联系。当事人未经省级价格、卫生、中医药部门批准,将《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肿瘤细胞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分析”、“宫颈细胞学计算机辅助诊断”2个项目检查项目组合,自行设立了“肿瘤细胞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分析”检查项目并收取上述2个项目的费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1〕3156号)文件中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价格、卫生、中医药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检验基本组合项目(打包)检查、治疗并收费。未经省级价格、卫生、中医药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机构按自行设立的检查检验基本组合项目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并收费的行为,属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经对该院使用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系统的数据核查,该院的“肿瘤细胞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分析”项目从2022年5月7日至2023年6月25日共检查并收费了1528人次,400元/人次,合计收费61万元。根据《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及对该院医生的调查,强制服务并收费的是“宫颈细胞学计算机辅助诊断”(项目编码为270800002)检查项目,该检查项目从2022年5月7日至2023年6月25日共检查并收费了1528人次,60元/人次,强制服务并收费收取91680元。
当事人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经讨论,以上情节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九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1680元,2、处以违法所得1倍共计91680元的罚款。
二、亮点、经验做法
本案是我区首例医疗机构强制服务并收费的案件,为同类型的案件提供示范样本,形成对医疗服务乱收费行为的有力震慑。
同时本案是执法人员首次对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展的医疗服务收费检查,对于执法人员而言经验不足,难度较大,因此在价竞科的指导下开展检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案件办理阻力。
由于该院使用的信息管理系统“HIS”系统内数据庞大,且操作复杂,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严格依法取证。
在案件的定性阶段,就“肿瘤细胞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分析”与“宫颈细胞学计算机辅助诊断”两者是否有必然联系、是否可以自行设立组合项目对患者进行检查并收费等问题产生疑问,执法人员通过向卫健部门发函、查阅大量资料等方式确定“肿瘤细胞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分析”与“宫颈细胞学计算机辅助诊断”两者无必然联系。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当事人存在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最终,执法人员在与价竞科、法制科的多次沟通下,确定了案件性质,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案在取证难、定性难、处罚难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在局领导的支持和业务科室的指导下,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打击了医疗机构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是有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诉求的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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