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案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8日我局接到市民12345投诉,称其在电动车充电站给车充电,充电结果存疑。我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并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负责建设运营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丰收路的双府小区充电站项目,一期工程于2022年6月9日开工建设,2022年11月27日完工验收,有13台充电桩26把充电枪,二期工程于2022年12月20日开工建设,2023年2月28日完工验收,有7台充电桩13把充电枪。充电站投入使用前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计量检定,在被立案调查后于2023年7月21日在网上申请了报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近半年时间。

当事人对用于贸易结算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不能保证计量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可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九月修订)》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工作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九月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责令改正,处每台(件)三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责令当事人十五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款8190元行政处罚。

二、亮点、经验做法

此案为全市首例,对同类型电动汽车充电桩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具有开创性的借鉴意义,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释放了强劲的执法信号。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的迅猛增长,充电桩将以数量级的增长速度被大量安装,就像我们现在习以为常的加油机、加气机一样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充电桩作为一种新出现的电能计量装置,都涉及到电能贸易结算,都涉及到所消耗电费的结算,因此,对充电桩实施强制计量检定确保其量值的准确就变的十分重要和必要。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市场刚开始形成时就对此类市场实施严格的法制管理,使得充电桩的计量市场行为一开始就被纳入可持续发展和法制管理的良性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