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某公司使用不完整地图发布广告案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9日,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媛接到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举报人举报西安某某体检有限公司在网络广告上使用不完整的问题地图进行违法宣传,缺少“南海区域:位于中国大陆南方,九段线以内海域”,希望执法人员核查处理。

执法人员李媛媛、李祯于2022年10月25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供述称:被举报网站为公司的正常经营的网站,其地图确实在当事人的网站广告界面中,展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缺少南海区域,未将国界线完整、准确地表示。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下架了涉案地图。

经查证,www.ipuhui.com为西安某某体检有限公司自设性网站,其设置的地图是为了展示全国门店,其目的是宣传自己的门店规模,因此认定其为商业广告。西关所执法人员向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发送协查函确认关于地图是否准确。2023年1月3日收到回函,回复如下:1、图中我国省级行政区划界多处绘制错误,未按国家公布的界限绘制要求进行正确表示;2、图中漏绘我国钓鱼岛、赤尾屿;3、图中漏绘我国南海诸岛。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涉嫌以下违法行为:使用不完整地图发布广告违法行为的广告。

当事人使用不完整地图发布广告违法行为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 的规定。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 20 万元以上 4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其罚款200000元行政处罚:

二、亮点、经验做法

本案证据取得严谨,首先,向当事人委托人证实了该网站确实为自主经营的网站,且执法人员在工商系统再次确认当事人注册公司时备案的网站为被举报的涉事网站。其次,执法人员为了证实举报内容的情况,向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发函证实当事人所使用的地图确实为问题地图,其未展示我国南海区域。最后,执法人员采取电子数据固定,由福建美亚柏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电子数据予以确认,对违法内容作最后的确定。

案件的定性是当事人的律师在听证阶段反复想要否定的一个部分,也是整个案件的核心,若被认定为不是广告,则该案件会被全盘否定。当事人的律师认为,该网站的建设本身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盈利,整个网站并没有销售链接,或者用于销售的相关内容,不属于广告。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广告的定义对当事人委托人给予反驳。

本案的重大意义在于我局对于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办案人员认为这不是仅仅是对使用不完整的地图的行为予以惩戒,更是对的是革命先辈用鲜血换来完整的国家领土的一个尊重。今后我局一定在维护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行为上付出市场监管局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