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莲行复终字〔2023〕第10号
申 请 人:魏某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住 所 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59号。
申请人魏某某以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处理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9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机关提交《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其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莲行复终字〔2023〕第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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