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莲行复终字〔2023〕第30号
申 请 人:毛某
被 申请 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 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毛某对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杨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XXXX胶囊”》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其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莲行复终字〔2023〕第3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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