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3〕第29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莲行复决字〔2023〕第29号

申 请 人:夏某某

被 申请 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

住 所 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39号御溪望城4号楼21层。

申请人夏某某对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被申请人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至今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请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夏某某行政复议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夏某某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并无人员签收夏某某于2023年2月10 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故不存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夏某某称其于2023年2月10日通过中国邮政寄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调查,邮件信息显示2月13日由投递员吕某投递至被申请人收发室,但被申请人并无收发室这一科室。被申请人立即安排专人联系邮政投递员吕某对信件投递签收情况进行核实,经投递员回忆并寻找,于4月21日在被申请人20楼保洁员宿舍找到夏某某于2023年2月13日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所有外来信、函件均由被申请人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批办,经核实,被申请人并无人员签收夏某某于2023年2月10 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4月25日被申请人已联系夏某某了解其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了解情况后依法对其进行回复。综上,夏某某的复议请求不成立,请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2019年西安市莲湖区XXXX全套清产核资上报资料及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并填写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审查意见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审查明细表》;2.2022年XXXX上报“莲湖区清理集体经济合同整治工作集体资源资金相关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统计表”、公示及公开凭证。同时,申请人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以复印件的形式,加盖公开单位公章,注明公开日期,以邮寄的方式回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2023年2月10日邮寄被申请人,邮递记录显示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3年2月13日签收该申请资料。申请人遂于2023年4月11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称被申请人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就申请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申请人:“1.你申请公开的2019年西安市莲湖区XXXX全套清产核资上报资料以及西关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并填写的《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审查意见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审查明细表》,经我街道查询相关资料档案,2019年西安市莲湖区XXXX清产核资工作是由XXXX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第三方公司制作,街道无《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审查意见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审查明细表》,相关资料也未在街道备案留存,4月27日经我街办工作人员与XXXX村集体经济组织联系并同意,你可携带有效证件前往XXXX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场查询;2.你申请公开的2022 年XXXX村上报的‘莲湖区清理集体经济合同整治工作集体资源资金相关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统计表’、公示及公开凭证,经征询XXX集体经济组织,你可携带有效证件前往XXXX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场查询。”,并向其告知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时限及权利。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5月8日由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结合案件审查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无有效证据显示其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相应答复,亦无证据显示其告知延期答复,故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因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就申请人案涉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故,虽该答复作出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属程序违法,但责令其履行答复职责已无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对夏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3〕第2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