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莲行复终字〔2023〕第2号
申 请 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西安市莲湖区铁塔寺北路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郭某某以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对其投诉举报XX茗茶售卖“三无”茶叶事项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交《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其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莲行复终字〔2023〕第2号.doc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