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3〕第54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莲行复决字〔2023〕第54号

申请 人:魏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铁塔寺北路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魏某不服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于2023年6月12日(补正时间)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使用02986241514告知的行政处理结果,责令其依法限期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陕西XXXXXX有限公司通过1068XXXX发送的商业营销短信,申请人认为涉案公司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商业用途已侵害申请人消费者权益,逐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使用02986241514告知的行政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该处理结果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故申请行政复议,具体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告知违法行为应归通信管理部门处理,但是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明确写出,涉案单位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被申请人不予处理存在失职渎职行为。2.被申请人告知涉案企业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已列入异常经营。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把涉案公司列入异常营业就完事了??另列入异常非法定结案理由。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未将涉案企业其他违法行为移交其他行政部门处理,存在程序违法。综上,为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附件提供通话录音转文字记录,如需语音记录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此案件时存在程序违法、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情况,请行政复议领导依法撤销该行政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万分感谢。本人承诺关于本次复议申请未在其他机关提起,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陕西XXXXXX有限公司营销短信骚扰”的投诉举报信函。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经核查,申请人反映的收到“短信骚扰”的事宜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5月26日,执法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该投诉举报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可以向有监管职责的工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5月30日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寄出了《不予立案告知书》的信函。被申请人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2、《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3、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工作职责规定“接受社会各界关于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的投诉;…监督基础运营商等相关电信企业的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用户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被投诉的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受理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网站、识途老马、电子邮件、即时消息、博客等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利用短信、彩信、彩铃、WAP、IVR、手机游戏(含小灵通)等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等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的规定,都已明确工信部门是短信监督管理及短信投诉举报受理的主管部门。4、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规定,我们分别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电话、5月30日通过中国邮政告知了申请人魏某该类投诉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该投诉不予受理,建议其向工信部反映。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我们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12312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工作职责规定及受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于理有据,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对象为陕西XXXXXX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内容为:2023年5月15日,申请人魏某使用的手机号158XXXXXXXX收到号码1068XXXX发送的短信息“【科浡日】嗨!庆典活动节,参与即可随机领68-368好礼,名额有限,戳https:/XXXXXX.cn/XXXXXX验证码领,退订回t”申请人认为陕西XXXXXX有限公司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并用于商业用途,已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魏某所举报事项应由工信局主管,分别于2023年5月26日、5月30日通过电话及邮寄送达方式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该举报不予立案,建议其向工信部反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服,遂申请本案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结合案件审查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具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及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一)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问题。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第三十七条规定,“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五)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本案中,申请人魏某使用的手机号158XXXXXXXX收到号码1068XXXX发送的短信息,内容为“【XX日】嗨!庆典活动节,参与即可随机领68-368好礼,名额有限,戳https:/XXXXXX.cn/XXXXXX验证码领,退订回t”,该行为属于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等信息的短信息服务。且案涉举报短信息内容包含介绍、推销商品相关文字,应属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商业性短信息。依据前述规定,申请人举报事项应由通信管理部门监管,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是否适当问题。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中心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案涉投诉举报材料,审查后认为其不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于2023年5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分别于2023年5月26日、5月30日通过电话及邮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魏某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告知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3〕第5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