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3〕第31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莲行复决字〔2023〕第31号

申 请人:晏某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晏某某对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关于投诉举报西安XXXX餐饮有限公司作出的决定不服,于2023年4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回复。

申请人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接到我的投诉时间是2023-02-23,一直到3月3日才受理,远远超出7天的范畴,存在渎职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结果、也未告知本人需要延期处理,存在渎职行为,应予以纠正,请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申请请求。

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被告市场监管局针对提出的投诉举报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仅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结果,未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也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明理由义务,据此,该告知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缺乏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要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并要求市场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重新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2日接到晏某某在12315平台的投诉:“在美团团购588元XXX套餐店内消费,对店内食材安全性及该店超范围经营生食类刺身进行投诉。”2023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XXX店内食品原料按要求存放,供货票据及台账齐全:查验编号JY26101040XXXXXX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生食行为;针对菜单内存在自制饮品,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店不得开展自制饮品销售,待依法获取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后,方可进行销售。1月3日17:25、19:05XXX店与消费者电话联系,本着和气生财的目的将美团588 元已消费金额原路径退回给投诉人。该投诉已于2023年1月4日将核实情况回复投诉平台。

2023年1月6日再次接到晏某某提交给市信访局投诉:“商家未解决分歧、未给消费者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1月 9日执法人员回复信访局:1.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2.现场检查情况;3.投诉人用餐当日同类别销售及反馈情况;4.XXX店内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以上回复附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

2023年1月19日又接到晏某某在12315平台上的投诉:“消费金额 588元团购套餐,该店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雪糕啤酒、冰沙、果汁。”1月 29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1.XXX店内所悬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其已经许可的经营项目有:预包装食品 (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 (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2.团购 588 元套餐内甜品饮料为冰激凌,不属于自制饮品,冰激凌索证索票等资质齐全,现场未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3.2023年2月24日接到XXX店方终止调解申请书。2023年2月28日将投诉处理情况回复给12315平台。

2023年2月24日接到消费者12315平台投诉:“XXX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的辩论辩证以及案源案例,以便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访走访”。此投诉流转至西关所时间为 2023年2月24日,初筛符合受理反馈时间为2023年3月6日,符合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执法人员根据前期调查情况,于2023 年3月7日将投诉处理情况回复给12315平台

2023年3月9日再次接到消费者投诉转办信访件,内容如前,要求协调双方调解或者立案。我局再次回复下:1.2023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针对菜单内存在自制饮品,当场已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XXX店不得开展自制饮品销售,待依法获取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后,方可进行销售;该店已于1月 20日取得自制饮品制售许可,目前尚未发现可以立案查处的证据材料:2.XXX店已提交终止调解申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终止调解;3.感谢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与监督。

4月24日再次接到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报送晏某某信访件办理情况的通知,内容如前,已于4月26日将上述办理处理过程性资料回复给市局。

综上,晏某某共3次通过12315平台多媒体途径登记的投诉执法人员均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平台反馈投诉人已经受理其投诉并正在依法核查,我局均已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其已查明事实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晏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成立,请贵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2年12月11日,申请人花费588元在西安X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用美团购买588元双人餐在店面用餐。2022年12月12日晏某某在12315平台投诉被投诉人无资质冷链用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莲市监食责改〔2023〕01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增加自制饮品经营许可,于次日在12315平台进行回复。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第二次投诉商家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许可从事自制饮品经营活动。2023年1月29日被申请人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被投诉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项目含有自制饮品制售,被投诉人并于2023年1月31日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店饮品等经营的情况说明》,2023年2月24日,被投诉人提交《拒绝调解申请》,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于12315平台进行回复,告知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故终止调解。2023年2月23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再次就同一事项对被投诉人进行投诉,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并于2023年3月9日在12315平台进行回复,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人证照齐全,未超出许可经营范围,且因被投诉人表示拒绝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结合案件审查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一、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问题。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查明事实表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135投诉平台提起的消费投诉,故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被投诉人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许可从事自制饮品经营活动。2023年1月29日区市场监管局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人未超范围经营,因2023年2月24日被投诉人书面表示拒绝调解,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于12315平台告知其决定终止调解。后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在12315平台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本案投诉,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在12315平台进行受理告知,于2023年3月9日作出终止调解告知,程序符合相关规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在12315平台就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告知。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3〕第3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