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3〕第11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莲行复决字〔2023〕第11号

申 请 人:齐某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齐某某对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XX农场XXX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 2022年 12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履职申请材料后,在这期间,被告故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截止申请人申请本次行政复议 2023 年2月7日,被申请人依然未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西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行政处罚法,西安程序规定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办法,行政监察法,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等规定申请人现依法提出以上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齐某某通过 12315 平台转来的举报单。12月9日,执法人员前往位于XX路 X号XXXXX号楼底商X层X号的被投诉举报人西安XXXXXX有限公司(XX农场XXX店)进行调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对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予以认可。被诉食品“水晶皮冻”的保质期为 2个月,因生产厂家仅对 2022/10/29 批次的商品标签打印错误,误将“请在 2022/12/28日前食用”打印为“请在2023/12/28 前食用”。现场检查时,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陈列的“水晶皮冻”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限定食用日期均正常。被投诉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生产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被诉食品的索证索票资料及检验报告。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公示《产品召回函》对问题批次“水晶皮冻”予以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以及《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但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同时被举报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节,且被诉食品在申请人齐利绵举报时尚未超过正常保质期,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2年12月12日在 12315 平台上对举报办理结果予以回复。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次投诉举报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齐某某的投诉举报后,在规定的 15 个工作日期限内完成核查,并将办理结果向申请人通过 12315 平台进行了回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其作为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所应尽到的法定义务。故申请人齐利绵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成立,请贵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2年11月19日,申请人花费12.4元在XX农场XXX店购买XX卤品水晶皮冻等物品。2022年12月4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XX农场XXX店存放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举报单(编号:21610100002022120804838691),于当日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案涉水晶皮冻的保质期为2个月,现场未见案涉批次水晶皮冻(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9日),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现场陈列的水晶皮冻(69348730XXXX)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限定食用日期均正常,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该公司相关资质和票据,该公司持有合格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案涉商品有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货渠道以及供应商资质齐全。被投诉举报人同时提供了一份由生产商陕西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情况说明》,载明生产商因工作疏忽将案涉批次水晶皮冻日期打错的情况。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莲市监责改〔2022〕061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投诉举报人依法召回标签问题食品“水晶皮冻”。当日被投诉举报人在店铺门口张贴《产品召回函》。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在12315平台中提交了反馈信息。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结合案件审查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一、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是否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问题。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齐利绵的投诉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查明事实表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135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举报单中,附有齐某某举报(履职申请)书的请求内容,其中包含投诉和举报两部分,故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齐某某的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1.关于涉案投诉办理是否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履职申请)书,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12315举报平台将举报单(编号:21610100002022120804838691)分派至被申请人办理。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中提交的反馈信息中,未有涉及对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决定,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佐证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处理情况。故,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处理行为违法。

2.关于涉案举报办理是否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处理权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于当日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现场未见案涉批次水晶皮冻(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9日),经营现场陈列的水晶皮冻(69348730XXXX)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限定食用日期均正常,该公司相关资质和票据齐全,案涉商品检验报告、进货渠道以及供应商资质齐全。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生产商《情况说明》,已载明其将案涉批次水晶皮冻日期打错情况。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莲市监责改〔2022〕061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投诉举报人依法召回标签问题食品“水晶皮冻”。被投诉举报人当日在店铺门口已张贴《产品召回函》。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举报人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尚未超过正常保质期,未造成后果,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在12315平台中提交了反馈信息,告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故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办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3〕第1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