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3〕第3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莲行复决字〔2023〕第3号

申 请 人:齐某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齐某某对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处理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处理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请材料后,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故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截止2022年12月27日申请人申请本次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依然未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日下午,被申请人承办部门接到转办的申请人投诉举报XX生活超市函。具体内容为:一:2022年4月29日购买一袋XXX八角,生产日期:2022年1月2日,建议限用日期:2023年3月1日(投诉人写2023年6月1日),实际保质期18个月,金额4.5元,(投诉发出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购买已超过半年);二:2022年11月20日投诉人购买了一颗有机菜花,金额1.51元,微信实付1.5元。以上投诉指针不明确,只说有食品安全隐患,且其投诉举报函大量复制粘贴所谓限制性法律用语,并称本号码无短信接收功能(18XXXXXXXXX)。

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到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检查,经查:此两款产品均已售完,执法人员查验了这两项商品的相关手续,发现商品的进货渠道以及供应商资质齐全。2022年12月7日调取此两款产品存根及产品截图信息均未发现异常,符合相关要求。

由于以上投诉指针不明确,同时调查中未发现异常。2022年12月7日15时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用办公电话(029-88620071)联系申请人(18XXXXXXXXX),就调查结果作出回复,并询问具体投诉指针以便做出进一步解释和调查。对方接电话为男性声音声称为申请人朋友,可以全权处理此事。沟通过程中执法人员表明调查暂未发现问题,要求对方表明投诉产品涉及具体问题,对方含糊其辞表达不清,未表明投诉产品涉及问题,随后对方要求书面回复并挂断电话。

2022年12月7日15时45分左右,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再次用办公电话(029-88620071)拨打申请人预留的两个手机号码18XXXXXXXXX、18XXXXXXXXX,要不打不通,要不拒接。介于此,被申请人责成XX生活超市继续联系申请人,XX生活超市经多次联系后,仍旧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2022年12月9日17时30分左右,被申请人出于尽职,又指派执法人员两次用办公电话(029-88620071)电话联系申请人,仍然无法取得联系。以上记录联系均有截屏。

2022年12月12日,XX生活超市就申请人投诉递交了《情况说明》,提到申请人留下的两个联系方式,其中一个是其保存的联系人叫魏某(18XXXXXXXXX),是一名所谓职业打假者,曾长时间多次有纠纷。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只提到八角并未提到菜花事项(生活小事金额合计6元),且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个人身份信息(出生日期)与所述不符,由此可看出申请人对申请复议不负责任态度,未完全反映真实情况。虽说群众利益无小事,不负责任轻飘一纸背后,浪费政府公共人力物力资源,其背后付出大量劳动。申请人之所以申请行政复议,原因在于其个人非合理法私欲未达成,不负责任泄私愤混淆视听、扰乱秩序,真实目的为索要钱财,并非是自身正当维权。

综上,被申请人已通过电话方式就调查结果作出回复,并询问投诉具体指针以便做出进一步解释和调查,并不存在所谓故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情况,无奈投诉人不配合,切断联系。故申请驳回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无新指针无需作出回复。

经审查查明:2022年4月29日,申请人齐XX花费4.5元在XX生活超市(XXX店)购买“XXX”八角一袋。2022年11月20日,申请人在XX生活超市(XXX店)花费1.51元购买有机菜花一颗。2022年11月22日,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举报(履职申请)书两份,投诉举报XX生活超市(XXX店)存放的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

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邮寄的举报(履职申请)书两份。2022年12月5日,指派执法人员到经营XX生活超市的西安XXXX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村X号楼前的第一层靠东至第五格档)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1、案涉机菜花已销售完;2、案涉“XXX”八角已于5月上旬左右售完,再无进货。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该公司相关资质和票据,该公司持有合格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货渠道以及供应商资质齐全。2022年12月7日、12月9日,根据申请人在举报(履职申请)书和邮寄单中预留的手机号码,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多次联系申请人,本人均未予接听。2022年12月12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1份。至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未作进一步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结合案件审查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一、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是否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问题。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查明事实表明,申请人所提交两份举报(履职申请)书的请求内容,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两部分,故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一)关于涉案投诉办理是否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履职申请)书,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亦未告知申请人,同时,未采取合法的方式通知申请人明确请求事项或进行调解,需要终止调解时,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

(二)关于涉案举报办理是否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2年12月5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检查。经检查,申请人所举报的有机菜花和“XXX”八角均已售完,被投诉举报人持有合格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进货渠道以及供应商资质齐全。故被申请人的现场调查行为合法,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对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书,已超出法定期限,亦未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存在程序违法。

(三)关于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等电子通讯方式向申请人进行告知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并未对送达告知程序进行规定,但参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被申请人未提供足够证据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申请人同意手机等电子通讯方式送达,应当认定为送达告知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予以书面告知。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3〕第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