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莲行复决字〔2021〕第40号
申 请 人:魏某。
被 申请 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2021年6月20日关于1.“XX生鲜销售大量的过期苦荞、大麦茶等”2.“XXX超市售卖蔓越莓千层酥”3.“XXXX生鲜售卖大量的车厘子味李果”4.“XXX购物广场售卖神丹皮蛋、黄壳鲜蛋”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为由,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申请人2021年6月20日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申请人本次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1年6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未依法履行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现依法提出以上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0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1封投诉举报信,其反映“XX生鲜”销售大量的过期食品“润芝宝牌大麦茶”。
1、关于投诉的处理。
2021年7月1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在接到该投诉后,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进行电话调解,在2021年10月23日,该投诉人已和XX生鲜超市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撤销了相关投诉复议,通过微信提供了撤诉书照片。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后多次联系投诉人要求其提供原件,电话只有一次接通,魏某同意邮寄原件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收到。现在继续联系,无法联系到投诉人。
2、关于举报的处理。
2021年7月1日,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单位“XX生鲜”现场检查,未发现销售“润芝宝牌大麦茶”,也未发现经营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1年7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魏某通过电话183XXXXXXXX告知7日内提供“XX生鲜”销售大量的过期食品“润芝宝牌大麦茶”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小票、视频、照片等。申请人在电话中表示随后将证据材料提供给被申请人。
截至2021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未接到相关证据,鉴于尚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被申请人决定对该举报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认为,其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魏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成立,请贵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0日,申请人以“XX生鲜”销售大量的过期苦荞、大麦茶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1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1.“XX生鲜销售大量的过期苦荞、大麦茶等”2.“XXX超市售卖蔓越莓千层酥”3.“XXXX生鲜售卖大量的车厘子味李果”4.“人人乐购物广场售卖神丹皮蛋、黄壳鲜蛋”。
2021年7月1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申请人对“XX生鲜”销售大量的过期苦荞、大麦茶的投诉,并组织双方进行电话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
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对“XX生鲜”销售大量的过期苦荞、大麦茶的举报进行立案,也未对申请人关于“2.XXX超市售卖蔓越莓千层酥”“3.XXXX生鲜售卖大量的车厘子味李果”“4.XXX购物广场售卖神丹皮蛋、黄壳鲜蛋”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系被申请人办理申请的投诉举报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职权依据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涉嫌的经营地与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均在西安市莲湖区辖内,据此,被申请人依据前述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是否合法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终止调解;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中有4个投诉举报事项,分别是:1.XX生鲜销售大量的过期苦荞、大麦茶等。2.XXX超市售卖蔓越莓千层酥。3.XXXX生鲜售卖大量的车厘子味李果。4.XXX购物广场售卖神丹皮蛋、黄壳鲜蛋。被申请人仅就第1项“XX生鲜销售大量的过期苦荞、大麦茶等”通过电话形式组织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了调解,在双方达成和解后,被申请人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未作处理,亦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共4个事项,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期内未提交办理“2.XXX超市售卖蔓越莓千层酥。3.XXXX生鲜售卖大量的车厘子味李果。4.XXX购物广场售卖神丹皮蛋、黄壳鲜蛋。”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视为被申请人未对该3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关于“1.XX生鲜销售大量的过期苦荞、大麦茶等。2.XXX超市售卖蔓越莓千层酥。3.XXXX生鲜售卖大量的车厘子味李果。4.XXX购物广场售卖神丹皮蛋、黄壳鲜蛋。”的投诉举报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重新办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一月九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1〕第40号.doc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