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1〕第37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莲行复决字〔2021〕第37号

申 请 人:魏某。

被 申请 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关于“龙首北路XXXX超市销售大量的过期食品决明子茶”投诉举报作出处理为由,于2021年10月8日(完成补正时间)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投诉举报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本次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10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递了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龙首北路XXXX超市销售大量的过期食品决明子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证据材料后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为充当奸商的保护伞,使大量的过期食品至今仍在市场上进行流通!

被申请人称:2021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魏某提交的1封投诉举报信,其反映“XXXX超市”(地址:莲湖区龙首北路中段)销售大量的过期食品“山海小将350克决明子代用茶”。

1.关于投诉的处理。2021年7月16日,经审查,该投诉属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情形,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并于2021年7月16日17:52使用手机(153XXXXXXXX)向投诉举报信载明的电话号码183XXXXXXXX通过发送短信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进行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接到本案投诉举报信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魏某(及其妻子齐某某)自2017年以来长期在西安市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后,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大量提出投诉举报,进而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获利,至今夫妇二人提起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逾百件、其频繁的投诉举报行为,明显超出了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其投诉举报涉及商品的必要、合理限度,其投诉举报的目的并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缺乏正当性。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2.关于举报的处理。202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对“XXXX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诉食品“山海小将350克决明子代用茶”,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被诉单位销售系统及进销存记录,均未发现“山海小将350克决明子代用茶”相关记录。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魏某邮寄送达了莲市监食限提[2021]0711008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EMS快递单号:1117606480329),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提供“三阳民生超市”销售大量的过期食品“山海小将350克决明子代用茶”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小票、视频、照片等。但申请人未按要求向被申请人提供任何证据材料。鉴于尚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被申请人决定对该举报不予立案。2021年7月28日12:14,被申请人使用手机(153XXXXXXXX)向投诉举报信载明的电话号码183XXXXXXXX通过发送短信向申请人告知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认为,其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魏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成立,请贵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0日,申请人魏某以龙首北路XXXX超市销售大量的过期食品决明子茶为由,向被申请人提交了1封投诉举报信。202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对“龙首北路XXXX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诉食品“山海小将350克决明子代用茶”,也并未发现被诉食品的进销存记录。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魏某邮寄送达了莲市监食限提[2021]0711008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提供“XXXX超市”销售大量的过期食品“山海小将350克决明子代用茶”的相关证据材料。但申请人未按要求向被申请人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202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使用手机(153XXXXXXXX)向申请人(投诉举报信载明的电话号码183XXXXXXXX)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其关于XXXX超市涉嫌销售大量的过期食品“山海小将350克决明子代用茶”的投诉,属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1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使用手机(153XXXXXXXX)向申请人(投诉举报信载明的电话号码183XXXXXXXX)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其关于XXXX超市涉嫌销售大量的过期食品“山海小将350克决明子代用茶”的举报,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在卷作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系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职权依据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系对龙首北路XXXX超市销售大量的过期食品“山海小将350克决明子代用茶”进行投诉举报,该XXXX超市在西安市莲湖区辖内,据此,被申请人依据前述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是否合法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进行了处理,符合前述规定。

1.关于投诉办理是否合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规定了对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调解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就XXXX超市涉嫌销售大量的过期食品“山海小将350克决明子代用茶”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从该行为的表现形式看,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为由,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本机关不予认可。

2.关于举报办理是否合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补正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供。且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指派执法人员对“龙首北路XXXX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诉食品“山海小将350克决明子代用茶”,也未发现被诉食品的进销存记录。故,因尚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于2021年7月28日使用手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了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前述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虽然就举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但对投诉的办理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申请人魏某关于XXXX超市销售大量过期食品“山海小将350克决明子代用茶”的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莲湖区市场监管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对该投诉举报中的投诉事项依法重新办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1〕第3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