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莲行复终字〔2021〕第41号
申 请 人:齐某某。
被 申 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XXXX销售过期槟榔”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提交《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其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莲行复终字〔2021〕第4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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