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莲行复终字〔2021〕第39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莲行复终字〔2021〕第39号

申 请 人:齐某某。

被 申 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XX生鲜销售大量的过期食品润之宝茶清萃大麦”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提交《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其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莲行复终字〔2021〕第3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