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2〕第36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莲行复决字〔2022〕第36号

申 请 人:侯某某。

申 请 人:李某。

被 申请 人: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17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不服,于2022年7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决定以交办授权委托等依据回复。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回复不符合形式要件。被申请人的回复必须基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或其他政府部门转办、交办、委托等,以职能答复(回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说明其在农村集体资产XXXX工作中的职能,其回复无效。二、被申请人不具回复职权。1、乡镇政府(街办)是农村集体资产XXXX审查的职权部门,而被申请人未依其职权来印证在农村集体资产XXXX审查过程中的职权,其回复无效。2、申请人并未直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回复(1),因未注明公开委托机关转办内容及材料,答复应无效: 2022 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再次做出类似无效回复(2),属越权或代为敷衔。三、被申请人对XX村社区XXXX工作存在问题多年未处置,令错误数据上报农业农村部信息平台未曾纠正。综上,不能公开政府部门转办、交办、委托等文书,其回复不具合法性。请依法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作出的被复议《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足。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西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查莲湖区XX村XXXX等问题的函》,要求调查核实侯某某、李某反映XXXX工作、农转非人口严重造假、大量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并将办理结果于4月28日前进行反馈。针对XXXX问题,经调查核实,XX村根据市、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XXXX工作要求聘请第三方中介开展XXXX工作,XXXX登记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在XXXX过程中,XXXX报表和结果经公示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期内,没有人对XXXX结果提出异议,XXXX结果报环西街办备案后,于2019年6月完成XXXX工作。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农转非人口造假问题,农转非人口统计由公安机关负责。针对申请人反映集体资产流失问题,被申请人在工作中未发现相关线索,如司法机关发现XX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有未登记,且属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被申请人将指导街办,街办督促XX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将相关资产予以登记。二、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作出的被复议《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程序合法。2022年4月20日收到西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查莲湖区XX村XXXX等问题的函》,并转来省农业农村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检验暨依法履行XXXX工作验收专项督查职责的申请书》。经调查核实,莲湖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4月26日将XX村XXXX等问题回函告知西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2022年5月18日向侯某某、李某进行书面回复,申请人拒收,该回复有效送达的事实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认可,2022年6月15日申请人侯某某、李某来到被申请人要求再给其一份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将《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再次书面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被复议《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望区政府依法审查予以维持。

经审查明:2022年3月20日,申请人向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提交《对农村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检验暨依法履行XXXX工作验收专项督查职责的申请书》,诉求确保上传监管系统的数据经得起检验,后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将申请人的《申请书》转至西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处理。

2022年4月20日,莲湖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被申请人)收到西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查莲湖区XX村XXXX等问题的函》,函中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的XXXX工作、农转非人口严重造假、大量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照中省政策要求处理发现问题,涉及违法违规问题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将办理结果于2022年4月28日前反馈该办。

2022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将调查核实后作出的《莲湖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发送至西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后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告知,该回复中明确“受上级委托对你们反映XX村XXXX工作、农转非人口严重造假、大龄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现将调查结果告知如下:……”,申请人拒收。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再次将《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后,申请人不服前述《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系被申请人是否有向申请人作出《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的法定依据及职权,其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1.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有向申请人作出《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的法定依据及职权。本案中,申请人向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提交《对农村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检验暨依法履行XXXX工作验收专项督查职责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反映西安市莲湖区XX村XXXX工作、农转非人口严重造假、大量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申请人向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的《申请书》从形式及内容来看,系要求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履行XXXX工作验收专项督查职责,属依法履职申请范畴。再者,西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查莲湖区XX村XXXX等问题的函》中并未授权或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书》作出回复,因此,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书》理应依法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擅自就申请人《申请书》作出的《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既无职权依据,亦无法律依据。申请人提出的“决定要求被申请人以交办授权委托等依据对其进行回复”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2.关于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申请书》行政程序是否合法。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将申请人的《申请书》转至西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处理后,西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再将前述申请人的申请书转至莲湖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要求被申请人将办理结果于2022年4月28日前反馈至该办。2022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将调查核实情况形成《莲湖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反馈西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至此,被申请人办理案涉《申请书》职责义务已经完成,且行政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作出案涉《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的法律依据及职权,申请人提出的“决定要求被申请人以交办授权委托等依据对其进行回复”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向申请人侯某某、李某作出的《关于XX村XXXX等问题的回复》;

2.驳回申请人侯某某、李某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月五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2〕第3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