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莲行复终字〔2022〕第39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莲行复终字〔2022〕第39号

申 请 人:张某。

被 申 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莲湖区XXX路XXXX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农夫山泉茶π柚子绿茶”一事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收到邮寄撤案申请时间)向本机关提交《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其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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