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莲行复终字〔2022〕第43号
申 请 人:邓某某。
被 申 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莲湖区XXXX路XX超市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XXX鸡汁串串香”、“XX奶油甘草杏”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2年8月15日(完成补正时间)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收到邮寄撤案申请时间)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其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莲行复终字〔2022〕第4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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