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莲行复决字〔2022〕第18号
申 请 人:刘某。
被 申请 人: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庙后街16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不服,于2022年4月6日(西安市民政局转送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1年12月18日向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并向申请人书面赔情道歉。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在2021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莲湖区民政局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附签收凭证),在2022年2月17日收到被申请人在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附复印件)后,发现被申请人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其中一项内容作出了书面告知,另外三项并未作出书面告知。请贵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1年12月18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相信在习近平新时代,在我国实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时期,贵机关能依据习近平依法治国理念,会作出一个公平公正,能经得起质证、使人信服的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申请人等30人作出的1份《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载明“……现向贵机关申请公开:‘经XXX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原始记录。”因疫情原因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延长二十个工作日答复,且由于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遂告知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30日收到申请人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该补正载明“‘……经XXX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通过的原始记录,即如何讨论、如何通过的书面记录”。
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经XXX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的原始记录”进行研判及检索,发现被申请人并未制作、获取或保存该信息。
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获取或保存该信息,该信息属于您所在村(居)集体组织所制定的信息。因此,本机关不存在该信息。”并将告知书向申请人代表刘某邮寄送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且本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12月20日(申请人提供的EMS邮寄查询单显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申请公开:1.“‘经XXX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原始记录”。2.“村民会议授权委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撤销XXX村村民委员会的授权委托记录,或以其他方式委托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撤销XXX村村民委员会的授权委托记录”。3.“‘由XX局向区民政局提出撤村建居申请,进行审核……’记载的经审核的‘由农工局提出的’申请”。4.“村民委员会的撤销可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相关文件及法律依据”。
2022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经XXX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原始记录”中的“原始记录”的具体信息文件名称予以明确注明。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长答复告知书》,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前述补正告知书、延期告知书。
2022年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该补正载明“‘……经XXX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通过的原始记录,即如何讨论、如何通过的书面记录”。
2022年2月11日,区民政局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经XXX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原始记录”的1份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未制作、获取或保存该信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是否给予公开、是否不作处理或应向其他机关申请,均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申请公开:1.“‘经XXX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原始记录”。2.“村民会议授权委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撤销XXX村村民委员会的授权委托记录,或以其他方式委托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撤销XXX村村民委员会的授权委托记录”。3.“‘由XX局向区民政局提出撤村建居申请,进行审核……’记载的经审核的‘由XX局提出的’申请”。4.“村民委员会的撤销可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相关文件及法律依据”。
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仅对申请人关于“‘经XXX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原始记录”的1份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处理,对申请人其他3份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处理。鉴于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时,作出的补正告知、延期告知程序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因此,可视为被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了法定职责,但对申请人其他3份信息公开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将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时间写为“2021年12月22日”,该日期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不符,鉴于该问题不影响告知书实质性内容且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该信息公开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故此,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另,针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书面赔情道歉,因该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对申请人刘某邮寄其他3份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2〕第18号.doc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