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2〕第8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莲行复决字〔2022〕第8号

申 请 人:齐某某。

被 申请 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XXX超市销售大量过期食品“双汇美式培根180g装”事宜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不履行申请人投诉举报XXX超市销售大量过期食品“双汇美式培根180g装”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履职。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本次投诉举报,但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现依法提出以上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齐某某提交的1封投诉举报信,其反映于2021年11月11日在XXX超市发现销售大量过期食品“双汇美式培根180g装”。

1.关于投诉的处理。202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撤诉书”,载明其因自身原因放弃本次投诉并不再要求回复处理结果,被申请人遂未处理本次投诉。

2.关于举报的处理。202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XXX超市)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销售被举报的过期食品“双汇美式培根180g装”,并制作现场笔录。2021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发出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七日内提供被投诉人涉嫌销售大量过期食品“双汇美式培根180g装”所涉实物、小票、照片、视频等证据或者其他相关证据线索材料,但申请人并未按照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供任何证据及线索材料。2021年12月9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向齐某某邮寄送达了市场监管〔2021〕第073200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系自愿撤回投诉,被申请人遂不予受理本次投诉。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并未按照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供任何证据及线索材料为由作出并送达市场监管〔2021〕第073200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申请人齐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请贵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2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1封《投诉举报信》,其反映于2021年11月11日在XX北路西段陕西XXX超市发现销售大量过期食品“双汇美式培根180g装”。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邮寄材料。2021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撤诉书》,载明其因自身原因放弃本次投诉并不再要求回复处理结果,被申请人遂未处理本次投诉。202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XXX超市)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销售被举报的过期食品“双汇美式培根180g装”,并制作现场笔录。2021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发出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七日内提供被投诉人涉嫌销售大量过期食品“双汇美式培根180g装”所涉实物、小票、照片、视频等证据或者其他相关证据线索材料,申请人一直未提供。2021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无法提供举报的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向申请人短信送达了市场监管〔2021〕第0732008号《举报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就投诉、举报两种程序分别作出了处理。

1.关于涉案投诉办理的合法性。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撤诉书》系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被申请人应该做出是否受理的法定期限内。故被申请人未就本次投诉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2.关于涉案举报办理的合法性。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对被举报单位(XXX超市)开展了现场检查,在未发现该店销售被举报的过期食品“双汇美式培根180g装”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申请人逾期未能提供具体线索,2021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1〕第0732008号《举报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有关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履行相关处理职责,不够成不作为情形。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2〕第8号.doc